法学概论(第六版)完整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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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一、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如国家、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二、法的本质 历史上有不少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释。近代以来,国外有代表性的学说大致有三种: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原则来自人类的健全“理性”,法是“永恒正义”的体现;分析规范学派认为,法

2、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象征;社会学法学派认为,法是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综合表现,它与国家政权无关,凡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等,都属于法的范畴。上述各种观点虽然有一定合理之处,但都有片面性,即只涉及了法的某些属性;更重要的是,这些观点都未能认识到法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必然陷入唯心主义,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把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看作人们的物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归根结底由社会

3、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法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处于原始公社时期,当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产生了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斗争。为了满足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为了确认和维护私有制的需要,法便在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冲突及不断解决中产生了。法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

4、的事情,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即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为法的产生准备了形式和条件,原始习惯与早期的法之间存在明显的继承关系。但是,从本质上看,二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前者是氏族组织的公共行为规则,反映着氏族全体成员的愿望和要求,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首领的威望来维持;而后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并以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尽

5、管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在内容和形成上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只要它们据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相同,国家政权的性质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与国家的本质类型一样,法的历史类型是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同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存在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发展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历史类型的发展变化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有

6、意识地改造,在许多情况下还要通过社会变革才能完成。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都是具体的,每一规范的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形形色色的规范在不同方面又存在某些共性,在认识这种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与共同性概括出来,加以整理和组合,就产生了法的分类。对法进行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以下我们根据法律规范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

7、法和国际法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二)法系 “法系”是当代比较法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概念,它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一般来说,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的结构、形式、调整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各国法律制度被称为一个法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系作出不同的划分。目前法学研究较多而且应用比较广泛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

8、法系,它是以英国14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因而也称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明显的差别:(1)历史渊源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立法技术不同。(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6)法律结构不同。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我国

9、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二)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有机结合为保障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职能)(一)法的作用(职能)概说 1.法的作用(职能)的含义。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

10、的影响,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法的职能又称法的“功能”或“机能”。法的职能和作用都是法的本质在运作中的表现,不过“职能”强调活动本身,而“作用”强调活动的效用、效应,是职能的外部表现。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影响是通过其职能来实现的,职能体现着作用的活动或活动方向,所以职能和作用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在法学研究中经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2.法的基本作用(职能)的分类。对于法的作用或职能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具有规范主体行为的职能,也叫专门法律职能;二是从法律调整的目的、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后果来看,法具有社会职能。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1、(职能)(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职能)1.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3.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一)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社会措施的力量来保证。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等特点。

12、(二)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素质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把道德规范的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其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都反映和作用于

13、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原则精神和价值理念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舆论确立的;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之中;社会主义法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社会主义法

1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 1.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2.法律意识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对法律现象认识程度的不同,也即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

15、律观念和法律理论。按照不同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称。它是在扬弃旧的法律意识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等。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 (1)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6、理论等一系列战略思想为指导的。(2)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反映。(3)它为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4)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四)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它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自发

17、养成,高度的法律意识需要经过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二)法的创制的阶段

18、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准备阶段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等。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确立阶段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四个步骤。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作为其集中表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

19、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领导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5.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一)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特点。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

20、。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特点,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也更广泛。2.法律原则的作用。在法的创制中,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在法的实施中,法律原则可以为法律解释提供价值导向,当出现法律空白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成为法律适用的根据。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和逻辑结构 1.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规范既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也不同于国家机

21、关发布的个别性命令。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延的规范。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3.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第一,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第二,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如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法律规范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的类别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

22、律效力的来源、等级也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被认可的习惯只在少数场合起补充作用,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9.国际条约。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运用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指

23、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虽然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不同法律部门,但它们又是一个统一整体,具有共同的原则、精神和概念系统,在内容上相互协调,在效力上相互联系,共同实现着法律调整的总体任务和价值目标。遵守或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会引起相关规范乃至相关部门法的连锁反应。目前,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中国特色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个法律部门组成。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形式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是指社会团体和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方式。当法的实施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时,就产生了法的实施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二、我国社会主

25、义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违法者适用法律制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有以下一些特点。(1)法的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也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主体或具体场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决定的活动。(3)法的适用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

26、施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习惯、惯例等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术语以及相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27、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学研究中一般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一定的说服力。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一)守法的概念及意义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

28、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广义的守法不仅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还包括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劳动纪律等。这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二)违法的含义、构成条件和分类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

29、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四种。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相同,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是:它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根据;它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通常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予

30、以认定;它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是: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它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第二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第一节 法治的由来及其基本内涵一、法治的由来和发展 “法治”,古今中外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这一概念有过不同的论述。“法治”一词最早产生于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

31、多德,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都曾从多视角论述过“法治”。进入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治同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得到迅速传播。当代,在西方国家,法治理论也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实,法治理论并不是西方国家独创和倡导的。围绕着“法治”的叙述、分析和界定,在全世界各种文化和各国历史中都存在并且以不同的形态和理念表现出来。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有法治思想的论述,曾使用过“法治”一词,主张厉行法治。在近代,中国主张“法治”的是梁启超。他以“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区分和概括儒家和法家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在继承中国历史上法治传统和借鉴

32、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础上,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付诸实践,提出并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尽快促使法治制度化、体制化、民主化。第一节 法治的由来及其基本内涵二、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一词的内涵非常丰富,一般来说,它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治国方略的具体化。第四,法治还可以指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的法治秩序。总之,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33、”;法治就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法治就是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把自由与秩序、理想与现实统一了起来。第一节 法治的由来及其基本内涵三、法治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时代,它的内涵和作用是不同的。它的内容和作用是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第二,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法治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必须将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正确实施法治,厉行法治。第三,法治是整个社会,不仅是统治者而且是普通老百姓追求的崇高目标,而不是统治者任意摆布的工具。在法治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而不是偏私和特权的。第四,

34、法治只是治国的一种方略和手段,其他因素(如德治)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二节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一、习近平全面系统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以中共十八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围绕着“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习近平在各种重要会议场合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还专门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并阐述了许多富有创新性的新理念新思

35、路,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目标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刻回答了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法治应当包括哪些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中国法治体系应该怎样构成,以及中国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应处于何等重要地位及作用等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道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保障。第二节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二、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科学要义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全面系统,逻辑严谨,其科学

36、要义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第一,关于法治的科学内涵和重要作用。第二,关于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三,关于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第四,关于宪法及其实施。第五,关于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第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七,关于守法。第八,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九,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十,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十一,关于法学教育。第十二,关于法治与人权。第二节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基本特征 习近平上述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重要论述表明,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系统化、科学化、学理化,时代性,理论性、实践性相当突出,以人民为

37、中心这条主线贯穿始终,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是科学的理论、管用的理论、行得通的理论、有效能的理论,我们必须将其坚持好、贯彻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之,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是非常重要的科学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法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我们要深入学习和正确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的精神实质,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和体系自信,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核心内容,

38、要以此为基础,加快推进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建设。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的道路。“文化大革命”后,深受其害的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强烈呼唤民主与法制,如何对待法制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他还针对当时的情况,提出了十六字方针。此后,他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法制理论。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完备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

39、报告中,江泽民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出具体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共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根本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固定下来,这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二、中国依法治国的本质和特

40、点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首先,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其次,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再次,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依法治国。最后,我国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41、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4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新时代持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确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新时代,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确定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部署、新任务、新要求,把

43、全面依法治国持续向前推进。新时代持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领导立法,党保证执法,党支持司法,党带头守法。新时代持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新时代持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时代持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必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

44、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公平正义 中共十八大报告多次阐述了公平正义的理论,明确提出,坚持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要求之一,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

45、设同样要坚持和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就是一定利益协调准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法是一种协调利益的精巧手段,其主要功能是要通过协调利益矛盾来执行国家职能。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理念。它能够促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能够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能够化解和平衡社会利益的矛盾,能够增加广大人民的福祉,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它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一、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的重要性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

46、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事关法治建设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成功,事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多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党的领导和社

47、会主义法治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性质上,党领导人民建设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党领导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在宗旨上,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任务上,党领导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法治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治促进现代化,捍卫现代化。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内在高度统一的。党的领导之所以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是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48、我们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法治是保障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石,是执政兴国的支柱;法治是党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党完成执政任务的可靠保障,是党攻坚克难的有力武器。第五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一,党领导立法。第二,党保证执法。第三,党支持司法。第四,党带头守法。总之,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六节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法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理论问题,

49、更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实践问题。如果只有法治理论而没有法治实践,那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和法治的实现。当然,法治实践需要法治理论的指导,否则就是盲目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取得了巨大进步和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已经在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得到实现。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法治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因此,法治实践的任务依旧繁

50、重而艰巨。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对深化法治实践做了新的战略部署,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中共十九大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法治实践提出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第六节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二、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法治实践 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法治实践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第一,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第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三,深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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