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教育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教育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检查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2、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检查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被检查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检查事项;(四)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的重要检查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教育局各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
3、对人前送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办法向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科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
4、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二条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三条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送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法制审核部门。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科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