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中建房分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集中建房工作,顺利开展农村集中建房分配工作,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建房分配工作,适用本办法(试行)。第三条 市农村集中建房项目在分配前须制定该项目分配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 分配方案制定程序第四条 农村集中建房分配方案按照“村级制定、乡镇审核、乡镇公示、县级批准”的程序办理。第五条 村级制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相关人员初步制定集中建房分配方案。第六条 分配方案内容。分配方案应该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分配房屋价格、分配区域、分配方式、物业管理等基本内容。第七条
2、 村级讨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集中建房分配方案事宜应当召开本村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会议须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户代表参加,所做决议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第八条村级公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及集中建房分配方案等基本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村级申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申请2、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中建房分配方案;3、村级组织会议决议情况的会议记录;4、公示(村民小组会议决议结果及村级公示)的影像资料;第十条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乡镇农
3、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相关股所站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第十一条乡镇公示。乡镇政府审核修改后将集中建房分配方案等基本情况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宅改办进行批准备案,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分配方案实施程序第十三条 农村集中建房分配方案实施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乡镇公示、县级备案”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资格复核(跨村、跨乡镇)。方案中分配区域内具备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市农村集中建房购房复核表,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第
4、十五条 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填写市农村集中建房购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集中建房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村级审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依据集中建房分配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受理后及时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相关股所站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审批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集中建房购买户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存档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购房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宅改办进行备案。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农村集中建房分配是我市集中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依据。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意识,深刻认识集中建房分配工作的重要意义,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确保履职到位。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明晰岗位责任目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