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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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下列行为中属于遗弃的是(D)1-75A丈夫经常打骂妻子B父母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父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拒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2按照亲属关系的分类,甲的岳父母是甲(B)2-83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程序是(A)3-102A登记制B仪式制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D备案制4夫妻关系的

2、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A)4-114A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B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C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D形式关系和实质关系5下列关于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D)4-129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D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5-143A夫妻关系确已破裂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夫妻一方有过错D婚姻基础

3、较差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B)6-182A个人本位原则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C家族本位原则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宜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B)7-208A10周岁的未成年人B14周岁的未成年人C15周岁的未成年人D16周岁的未成年人9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D)4-126A劳动所得共同制B分别财产制C剩余共同财产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10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结婚条件适用(D)9-234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B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4、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11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中,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C)5-142A七出B义绝C和离D呈诉离婚12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A)6-202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D丈夫一方的子女13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D)2-82A姻亲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旁系血亲关系D配偶关系14下列关于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的表述,错误的是(D)4-117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夫妻间的继承权始于结婚,终于离婚C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D

5、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1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C)3-97A男18周岁,女16周岁B男20周岁,女18周岁C男22周岁,女20周岁D男25周岁,女23周岁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16下列行为中属于破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的有(ABCD)1-72A重婚B通奸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姘居17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有(AC)2-83A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B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

6、的继子女C办理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D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18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C)2-88A离婚B分居C配偶一方自然死亡D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19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ABC)3-106A重婚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C未达到法定婚龄D受胁迫结婚2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ABCD)5-151A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B被告被宣告失踪C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D被告被监禁2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有(BCD)4-120/127/5-173A甲在结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

7、甲,与乙结婚后共同居住并一起还贷,5年后甲乙离婚,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B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其居住,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该房屋应视为甲的父母对甲的赠与C甲为了完成博士学业,瞒着丈夫乙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乙得知后非常气愤,到法院以甲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甲乙于2010年8月离婚,2011年9月乙发现甲在离婚时隐瞒了曾在2009年3月购买彩票并中奖100万元的事实,乙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中奖所得的100万元22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有(AB)6-196A自愿认领B强制认领C生前认领D死后认领23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

8、和保护是为了(ABCD)6-192A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B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C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社会利益D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利益2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ABD)7-209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妇产医院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5我国(婚姻法)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助措施有(ABC)1-77A劝阻B调解C制止D处分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婚姻1-51答: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27亲属2-81答: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8

9、登记离婚5-145答: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9亲子关系6-180答: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30家庭暴力1-75答: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74答: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

10、义务。(2分)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2分)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2分)32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3-111答: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2分)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2分)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2分)五、论述题(14分)33试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7-216-218答:我国收养法将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1分)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自

11、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3分)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具体而言,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述近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以及继承适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3分)(2)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1分)对养子女与生

12、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3分)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3分)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34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

13、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由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89答: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1分)因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其权利

14、义务只有在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除此之外是不能终止的,所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2分)(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6-194答:刘军对其父亲有赡养的义务。(1分)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因此,刘军有义务赡养其父亲。(2分)(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8-227答: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刘军尚在,而且有赡养能力,所以刘晓健对其祖父没有赡养义务,刘军应尽赡养其父亲的义务。(2分)3520岁的赵伟在19

15、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

16、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5-158答:法院可以判决离婚。(1分)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赵伟与其初恋情人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3分)(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5-172/168答:本案中的住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1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

17、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即属于该种情况,因此该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的父亲偿还。(3分)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1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4.4万元,剩余的15.6万元为赵伟的个人财产。(3分)(共同财产:200000(7020)1144000;个人财产:20000044000156000)(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5-175答:本案中的1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1分)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丁兰所借的1万元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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