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仲裁人员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仲裁人员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重点)(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产生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产生 根据根据劳动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等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法定要求设立的。裁委员会是按法定要求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
2、要的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见,。可见,。(一)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一)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 在县、市和市辖区一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在县、市和市辖区一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市一级,其目的是职责
3、。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市一级,其目的是。(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以下特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以下特点: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有充分:仲裁委员会的
4、设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劳动争议处理赋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的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劳动争议处理赋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职责。定职责。2.2.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应履行的义务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裁法和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对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对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而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体是的规定是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而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体是。3.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广泛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广泛性:我国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县、市和市辖区一级,面向基层,数量庞大,形成了一个覆盖全会设立在县、市和市辖区一级,面向基层,数量庞大,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网络,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使大量劳动争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网络,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使大量劳动争议在基层就得到了及时正确的处理。议在基层就得到了及时正确的处理。4.4.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县、市一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一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而在省一级是否设立,则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而在省一级是否设立,则由各地政府根
6、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这体现了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这体现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建立完善高效率的处理机构,从而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更能,有利于建立完善高效率的处理机构,从而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更能发挥其整体效能。发挥其整体效能。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法劳动法第第8181条、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1919条等均规定:劳动争条等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组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充分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充分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三方原则三方原则”
7、。参照参照“三方原则三方原则”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优点(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优点(4 4个优点个优点):):一是一是,给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公平感和可靠感,从而赢得其信任;,给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公平感和可靠感,从而赢得其信任;二是二是,三方成员能够代表和反映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有利于争议及时,三方成员能够代表和反映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有利于争议及时、全面、公正地解决;、全面、公正地解决;三是三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可以,可以,有利于,有利于决策和立法机关在日后工作中充分考虑、协调各方的利益,使政策制决策和立法机关在日后工作中充分考虑、协调各方的利益,使政策制定和
8、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切实可行。定和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切实可行。四是四是,当出现,当出现等突发性事件等突发性事件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时,可以及时介入,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时,可以及时介入,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另外,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还应特别注意两点:另外,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第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作出这种规定的理由,。作出这种规定的理由,一是一是因因为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工作中处于居中地位;为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工作中处于居中地位;二是二是可
9、可以充分发挥其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业务知识的优势,提高办以充分发挥其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业务知识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案效率。第二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即不论三方代,即不论三方代表各出多少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主要是为了在表各出多少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主要是为了在仲裁工作中仲裁工作中(便于共同商议)(便于共同商议)。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
10、理(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领导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五)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五)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六)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六)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仲裁人员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仲裁人员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是设
11、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称为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裁等日常工作,仲裁院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三)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处
12、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负责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劳动争议仲裁庭三、劳动争议仲裁庭 劳动法劳动法和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制。仲裁庭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制,凡发生
13、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申请被受理之后,凡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申请被受理之后都要通过都要通过仲裁庭仲裁庭最后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最后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将处理一般争议的权力授予将处理一般争议的权力授予仲裁庭仲裁庭,既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既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保证量,保证三方原则三方原则的实行,也更适应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行,也更适应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要求。制度的要求。(一)组成(一)组成 按照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
14、仲裁庭制度,实行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一案一庭制。”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一案一庭制一案一庭制”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第一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第二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七条规
15、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不是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不是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庭是非常设性办案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是非常设性办案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新规定新规定):处理下):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1 1)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2 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16、3 3)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4 4)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情况,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情况,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的组成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1.一般仲裁庭一般仲裁庭:负责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负责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正确性。,设首席仲裁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正确性。2.2.简易仲裁庭简易仲裁庭:处理:处理简单劳
17、动争议案件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的是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指的是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比较容易处理的案件。确,比较容易处理的案件。3.3.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略,这部分内容属于原(略,这部分内容属于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的规定,但该规则已废止)。第七章的规定,但该规则已废止)。(二)职责(二)职责 仲裁庭仲裁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开庭前通知当事人:根据:根据劳动人事争
18、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规定,条规定,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应当在开庭(不是四日前)(不是四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面通知双方当事人。2.2.撤诉处理与缺席裁决撤诉处理与缺席裁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期: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而退庭的,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而退庭的,(见(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定)。3.3.先行调解先行调解:仲裁庭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成协
19、议的,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仲裁庭应及时裁应及时裁决(见决(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4.4.选择开庭程序选择开庭程序:仲裁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不同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不同的开庭程序,简单案件应适用较简便的程序,复杂案件则适用较严格的开庭程序,简单案件应适用较简便的程序,复杂案件则适用较严格的程序。的程序。5.5.提交疑难案件提交疑难案件: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仲裁庭难以难以作出结论的疑难案件,查明事实后作出结论的疑难
20、案件,查明事实后仲裁庭仲裁庭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6.6.按时结案按时结案: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见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7.7.赋予仲裁庭变更权和建议权赋予仲裁庭变更权和建议权:随着近年来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随着近年来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赋予了,特别是根
21、据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赋予了仲裁庭仲裁庭以部分变更权,以部分变更权,即即仲裁庭仲裁庭。对其他争议标的。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8.8.及时报批结案,制作、送达仲裁裁决书及时报批结案,制作、送达仲裁裁决书。四、劳动争议仲裁员四、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具有特定的资格,并经过规定程序由劳动,是指具有特定的资格,并经过规定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专门人员,亦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专门人员,亦称称劳动
22、仲裁员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员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一)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见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曾任审判员的曾任审判员的;2.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二)聘任范围(二)聘任范围(
23、见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仲裁员仲裁员是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仲裁员分分为为专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也可以根据办案
24、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中聘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拟聘为省、自治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
25、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三)职责(三)职责 1.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
26、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搜集证据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搜集证据;3.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解决方案;4.4.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5.认真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认真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6.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7.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8.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做好
27、调解、仲裁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9.9.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10.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进行保密。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进行保密。(四)转聘、解聘及法律责任(四)转聘、解聘及法律责任 1.1.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转聘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转聘:这是指:这是指专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在工作调动后,如果在工作调动后,如果本人仍愿意从事仲裁工作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保留仲裁员资格,由本人仍愿意从事仲裁工作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保留仲裁员资格,由专职仲裁专职仲裁员员员转聘为员转聘为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2.2.仲裁员的解聘仲裁员的解聘:仲裁员仲裁员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见(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1 1)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2 2)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3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4 4)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3.3.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仲裁员如有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如有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
29、、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由仲裁委员会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由仲裁委员会;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重点)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以仲裁主体,是指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以仲裁主体的身份参加仲裁,并依法享有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并依法享有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仲裁参加人仲裁参加人包括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当事人和地位类似于当事人的和地位类似于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包括、和和(广义
30、角度定义当事人广义角度定义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与劳动与劳动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代理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除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除仲裁参加人仲裁参加人外,还有外,还有证人证人、鉴定人鉴定人、翻译人翻译人和和勘验人勘验人等的参与。他们参与仲裁的目的是协助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等的参与。他们参与仲裁的目的是协助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或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也不享有和承担与仲或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也不享有和承担与仲裁参加
31、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裁参加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机构裁决约束的以及该项劳动争议的以及该项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分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分为申诉人申诉人(申请人申请人)和)和被诉人被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诉
32、人申诉人,是指,是指,引起劳动争,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发生的人。议仲裁程序发生的人。被诉人被诉人,是指被申诉人提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是指被申诉人提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委员会通知其。当事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当事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申诉人和被诉人,仅指申诉人和被诉人,包括共同申诉人和共同被诉人;包括共同申诉人和共同被诉人;广义的当事人广义的当事人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外,除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外,还包括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以下特征:1.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
33、劳动关系主体:劳动争议发生在具有劳动争议发生在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是由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由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其职工构成。和其职工构成。2.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申诉人申诉人(申请人申请人)要以自己的名)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义提起仲裁,被诉人被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和第三人第三人则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则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以以自己的名义,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仲裁。自己的名义,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仲裁。凡不
34、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人,不能凡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人,不能称为称为申诉人申诉人和和被诉人被诉人。代理人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参加仲裁是受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参加仲裁活动,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因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活动,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因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因此,。因此,。3.3.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所谓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对,是指对当事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和变更。劳动争议仲裁权利义务的得失和变更。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当事人之所以参加劳之所以参加
35、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或者是因为自己的劳动权利已被侵害,或者是为动争议仲裁活动,或者是因为自己的劳动权利已被侵害,或者是为了确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而发生争议。了确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而发生争议。申诉人申诉人和和被诉人被诉人在劳动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相互对立的双方,因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议案件中是相互对立的双方,因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凡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称为系。凡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称为申诉人申诉人和和被诉人被诉人。4.4.受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约束受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或裁决,是针对解或裁
36、决,是针对当事人当事人的争议依法作出的,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的争议依法作出的,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裁决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结果。裁决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服从,否则仲裁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人必须服从,否则仲裁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力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当事人享有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享有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和承担劳动争议仲
37、裁法律规定的和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的,能能。不论职工个人或企业单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争议时,有不论职工个人或企业单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争议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样,由于申诉人的行为引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同样,由于申诉人的行为引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发生,而的发生,而。仲裁行为能力仲裁行为能力,是指,是指当事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以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以自己,也就是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具有独立行使仲裁权利和履行仲裁义的行为亲自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具有独立行使仲裁权利和履行仲裁义务的资格。用人单位作为务的资格。
38、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当事人参加仲裁,参加仲裁,。但劳动者的行为能力始于。但劳动者的行为能力始于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的规定的,达,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智力正常。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智力正常。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法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法律、法规为维护他们的主体权利,仍赋予其当事人的资格,但是规为维护他们的主体权利,仍赋予其当事人的资格,但是。因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9、申请仲裁的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会工会组织组织。因为,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工会作为合同一方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因为,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工会作为合同一方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协议,争议的发生是由于用人单位不位签订的保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协议,争议的发生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履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其申请仲裁也是工会基本职责的必然,其申请仲裁也是工会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会应当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要求。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会应当首先与用
40、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作为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不成的,工会可以作为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的与当事人享有的与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有:(1 1)当事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
41、(2 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3 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4 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有:(1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
42、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2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认。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认为本案的承办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和书记员为本案的承办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和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及翻译人等,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或与劳动争议有利、鉴定人、勘验人及翻译人等,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或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蒡动争议案件得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蒡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到公正处理。(3 3)当事人
43、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文书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申诉请求或反驳对方的申诉请求。实或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申诉请求或反驳对方的申诉请求。(4 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采取书面或口述方式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采取书面或口述方式对劳动争议事实和矛盾焦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劳动争议事实和矛盾焦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充分发
44、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驳倒对方的主张。和主张,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驳倒对方的主张。(5 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在执。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权利。行程序中的主要权利。2.2.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1 1)在依法行使自己仲裁权利的同时,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在依法行使自己仲裁权利的同时,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2 2)有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有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仲裁秩序仲裁秩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参加入必,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参加入必须共同遵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须
45、共同遵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3 3)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它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和根本保证。(4 4)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的义务)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的义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对申诉人、被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对申诉人、被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力,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在法定
46、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二、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 (一)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的劳动争议仲裁,为的劳动争议仲裁,为共同劳动争议共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人数在。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人数在2 2人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并由其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并由其合并处理的,就形成了合并处理的,就形成了共同当事人共同当事
47、人。2 2人以上的申诉人就为人以上的申诉人就为共同申诉人共同申诉人,2 2人以上的被诉人就为人以上的被诉人就为共同被诉人共同被诉人。如,。如,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共同仲裁与共同当事人的规定,是为了提高仲裁效率,节省当事人共同仲裁与共同当事人的规定,是为了提高仲裁效率,节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的时间和费用,避免仲裁机构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不同的仲裁及仲裁机构的时间和费用,避免仲裁机构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不同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仲裁
48、工作正确、及时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果,有利于仲裁工作正确、及时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构成共同当事人共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 2人以上,这是共同当事人的基本条件人以上,这是共同当事人的基本条件。2.2.劳动争议事项和理由是共同的;或者是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劳动争议事项和理由是共同的;或者是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的原因产生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理的。第一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劳动争议事项和理由是共同的劳动争
49、议事项和理由是共同的):是指当事人对):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某企业拖欠本企业所有工人劳动争议的事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某企业拖欠本企业所有工人工资,该企业全体工人为讨回自己的工资问题而与企业发生争议,工资,该企业全体工人为讨回自己的工资问题而与企业发生争议,。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是当事人本):是当事人本身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成为共身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成为共同当事人。如,同当事人。如,3 3名不同改制企业的工人名不同
50、改制企业的工人而与原用人单位发生而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第三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无共同权利义务,也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是当事人之间无共同权利义务,也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只是同属一种类型,如一个企业律上的原因,只是同属一种类型,如一个企业(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就业补助金等),3 3名员工受伤的时间、场所和伤势轻重均不同、名员工受伤的时间、场所和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