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保人员必须清楚的法律知识 安保人员在执勤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他人动手打人,或者更加严重的暴力事件,我们经常也会看到很多保安人员在出于责任正常询问时却被施暴者殴打导致死亡的新闻,也经常看到保安人员履行职责、制止打人行为的过程中,导致施暴者受伤、甚至伤的比保安员重,保安员又不知道如何说清楚,常常吃亏的情况。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 必须是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起因条件,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被害人是我们本人还是周围其他人,还是公共利益、国家利
2、益,只要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都可以给予制止。 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这是时间条件,一定是不法侵害开始到不法侵害结束这个中间的过程才算正当防卫。 必须是针对实施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法侵害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团伙,由不法侵害者的情况来决定。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这个是指防卫意识,如果你故意用言语或者行为去引诱别人动手打你,你趁机打回去,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必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暴力手段需要对等。如果别人只用拳头打你,你却用刀子捅回去,这就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歹徒A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A,暴力手段对等,所产生的结果严重不对等,也可认定
3、为正当防卫。 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后的攻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歹徒在抢劫一名妇女时被两名保安员当场制服,歹徒被制服后有一名保安员拾起转头继续敲打歹徒,该名李姓群众用砖头敲打歹徒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不构成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所采取的攻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该行为造成歹徒受伤,保安员不仅需要赔偿医疗费,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2:防卫挑拨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保安人员老王和外卖员小李发生口角冲突,后矛盾升级老王不停用言语刺激侮辱小李,小李动手打了
4、老王,老王乘机狠狠教训了小李导致小李轻伤,请问老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答:不构成正当防卫。该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识,而是故意以言语挑拨伤害他人为目的。 法律案例3: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盗贼孙某去到建筑工地踩点准备偷窃钢筋时,看见一妇女正在午休便动了歹心掐住脖子致使昏迷,正准备侵犯时其丈夫杨某回来两人厮打在一起,孙某逃出大喊“杀人了杀人了!”,杨某持刀追出时大喊“杀了你这个流氓。”保安人员张某在执勤时正好看到了这一幕,在没有弄清楚状况的情况下捡起地上的砖扔向杨某,杨某顺势一刀刺中盗贼孙某后背,保安员张某害怕出人命,一棍子打向杨某,导致杨某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请问
5、妇女丈夫杨某和保安员张某的行为是否算正当防卫? 答:妇女丈夫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体化防卫】,本案中孙某的暴力行为已导致杨某妻子昏迷,其后可能导致其妻有生命危险,因此杨某可对孙某实施【特殊防卫】,无论打死打伤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孙某在杨某回家遇上后,其侵犯行为已经结束,此时似乎失去了防卫时机,那么张某事后追杀孙某的行为是不是事后防卫呢?答案是否定的,理论认为张某的行为为一体化防卫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一体化防卫是指虽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当法益面临新的危险时,制止新的危险发生的行为仍视为前行为正当防卫的延续。本案中,张某在对孙某实施正当防卫时,遇到孙某的反抗,双方处于连续的相互打击状态,因此,张某对孙某的追击行为为一体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保安员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保安在没有弄清杨某追杀孙某的具体原因时,误认为杨某欲杀孙某,误以为制止杨某的行为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是本案中,保安目睹且听到两人的追杀过程,因此,保安应当预见到杨某行为的性质,但是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因此,保安的行为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有过失则涉嫌过失犯罪,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