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根据*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涵江区XX乡(镇、街)XX村经济合作社已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涵江区XX乡(镇、街)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尚未实行政经分设情况下,村经济合作社的工作职责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的成员由村党组织、村委会中的本社成员交叉兼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伪造或擅自涂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无效。第四条区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书,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第五条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发。登记证书的格式编码为“涵农集字第350303XXXXXX”号。其中:“XXXXXX”由六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二位数字表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的区域代码,由区农业农村局确定;第三至第四位数字表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编码,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五至第六位数字表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民组的编码,按登记先后
3、顺序确定。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格式编码的后二位数为“00”。第六条申办组织登记证书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明确;(二)有社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三)组织成员具有社区性;(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办组织登记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及表决记录;(三)选举或任命社主任或理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的决议或记录;(四)社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五)本社资产情况表;(六)社主任或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七)
4、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组织登记证书按下列程序申报、颁发:(一)申请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七条所列材料,填写申请表;(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材料复印留存一份,并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与申报材料原件一起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三) 区农业农村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于填写组织登记证书,并转报区政府审批;(四) 区农业农村局将区政府同意并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组织登记证书颁发给申请单位。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社址、机构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明
5、材料:(一)申请变更报告及原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二)变更的会议决议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三)涉及社址变更的,应提供新社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证明;(四)涉及社主任或理事长变更的,应提供新当选的社主任或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第十条组织登记变更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九条所列材料,填写变更申请表;(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变更申报材料复印留存一份,并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与变更申报材料原件一起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三)区农业农村局对经复核符合规定的,
6、准于变更、并加盖区农业农村局印章后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若属名称变更等需要更换证书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対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组织登记证书,报区政府同意,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将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组织登记证书颁发给申请单位。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遗失或损毁组织登记证书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区政府提交下列材料,方可补发:(一)申请补发组织登记证书的报告;(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审核文件;(三)刊登组织登记证书作废声明的报纸。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解散,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意见;(三)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了结的材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