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施行细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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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办法,结合*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 管理。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预算编制 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申报, 在州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第四条 举报途径:(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二)网络举报:“12369 网络举报平台”;(三)微信举报:“*环境保护信息”微信公众号;(四) 来信、来访举报:*州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 分局;(五)*州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

2、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 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 调查处理:(一) 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 举报对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二) 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 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一) 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 境

3、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 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四)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 立案查处的;(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六)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已获得其他奖励, 如其他奖励高于本实施细则奖励金额的;(七)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期间进行举报的;(八)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 度和环境违法

4、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 处罚或者避免较大以上程度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 下数额不等的奖励:(一)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100 元奖励: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 恢复生产的;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 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的;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 燃

5、的;7.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非 法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 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 的生产活动的;8.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9.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1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 行后期管理的;11.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 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 报告的;12.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 境的;1

6、3.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 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14.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15.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利用拦河网、地笼等工具非法 捕捞野生鱼类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二)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500-3000 元奖励: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 污水废液的;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 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3.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 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故意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

7、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 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 构成威胁的;5.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 自非法处置的;6.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7.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 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9.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1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11.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 义务的;12.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 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

8、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13.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利用电瓶、发电机非法电鱼等 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30005000 元奖 励: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 的;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 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 质的;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 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 的;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6.违法向农用地

9、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以 上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8.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私自违法建设拦河坝, 导致野生 鱼类不能回流繁殖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九条 其他情况:(一)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已获得其他奖励, 其他奖励低于本实施细则奖励金额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奖励 标准补差;(二)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 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条 决定奖励的程序:(一) 收到举报人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 奖举

10、报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信访接办流程明确举报案件办 理机构;(二) 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并如实填写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三) 根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反馈的意见,举报内容属 实的,经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及 时启动奖励程序;(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 印件;(五)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针对举报案件及时研究提 出意见, 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批;(六) 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 当自审批完成后 5 日内,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奖 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依据

11、、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七)举报奖励通知书应在作出后 3 个工作日内送 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证。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程序:(一) 举报人接到举报案件受理机构通知后,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信息。(二)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核实身份后,应当制作举报 奖金发放表, 由财务人员通过转账等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奖金。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三) 举报人接到通知,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提供提供 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信息的, 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放弃奖励的, 由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制作举报奖 金发放表,并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12、 及时统计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奖励信息。第十三条 涉及举报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 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 为举报获取奖励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 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 冒领举报奖励的;(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 恶意谎报或向被举 报单位索要钱物, 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 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 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 的行为。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 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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