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等。第四条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建立岗位序列和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薪酬机制。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原则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区国资中心负责。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总额控制原则。区属国
2、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二)分类管理原则。公共服务类、功能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竞争类区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以市场配置为主,其编制总额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确定并实行备案管理,集团本部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备案管理。(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编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精干高效。(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
3、等变化,适时调整区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区政府批准。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功能分类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公共服务类、功能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
4、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的内设机构一般设59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1个,竞争类企业可适度放宽。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57个。竞争类企业集团本部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适当设立生产经营机构。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对机构设置中出现的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第十三条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机构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
5、机构。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第十五条集团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第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的内设机构调整,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区国资中心申报,经区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发文实施。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调整内设机构及其名称,由区属国有企业审定,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第四章 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6、第十八条公共服务类、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编制总额实行一年一调整。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从严控制使用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公共服务类、功能类企业要将劳务派遣用工建立岗位清单,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竞争类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由企业自主管理。第二十条区属国有企业新组建企业要
7、严格核定编制总额,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其编制数优先考虑从集团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竞争类企业集团本部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内设机构,其员工编制比照二级企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区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发文实施。(一)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二)外区(市、区)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一)区属
8、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区国资中心提出意见,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委审定。(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7名,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三)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中层领导职数,由区国资中心核定总数,企业根据内设机构设置和企业实际情况在总数范围内自行配备。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区国资中心核定职数后按规定程序配备。区管集团企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原则上不超过1个,其他区管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设总经理助理。(四)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一般员工编制
9、在50名以下的,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配1正3副;员工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12名领导职数。(五)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中层职数由区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类、功能类企业中层领导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竞争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区国资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列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区属各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总额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中心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的;(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区管企业面临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急需调整机构和定编方案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