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保护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保护管理能力,促进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国 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33 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建设的意见(霍发20*22号),结合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组织和个人,以及来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团队、企业、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
2、权专项资金,列入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第四条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 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 给予6万元奖励。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企业从县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生产、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运用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3、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人,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4、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满10年的年费给予缴费单位全额资助,满15年的年费给予50%资助。5、对获得高价值专利培育
3、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6、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 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7、对代理本县发明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授权量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到30件(含30 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8、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给予0.5万元奖励。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
4、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1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12、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给予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和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13、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 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 给予4万元奖励。14、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1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
5、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16、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17、对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的,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18、对开展国内、涉外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维权 (包含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并胜诉的县内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内维权2万元、涉外维权5万元补助。19、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达10万元、5万元的补助。20、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 奖励。第五条 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 的,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第六条 本办法与我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资助。第七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