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自营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自营业务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有效避免和减少资金损失,根据村镇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村镇银行资金融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营业务突发事件,是指在自营业务开展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资金风险的事件。主要包括:(一)系统内借款到期后对手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二)同业存款存入行发生挤兑或存在支付风险,拒绝支付存款本息;(三)持有债券到期后债券发行机构不能兑付债券本息;(四)票据回购到期,按规定返还票据(或履行还款义务)后,对手方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返还票据);(五)
2、购买的同业理财(保本型)到期不能支付本金及收益;(六)自营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七)对于发生金融诈骗,可能导致本方重大损失的事件;(八)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自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事件;(九)其他突发事件。第三条 自营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早预警、及时处理、防化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第四条 村镇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应对自营业务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处置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副行长担任,成员由资金营运部、财务会计部、监察保卫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工作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
3、第二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程序第一节 预警及报告第五条 自营业务中台负责对自营业务的日常风险监测和报告。对可能出现的自营业务风险进行序时、持续的跟踪监测,对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第六条 对突发事件的报告要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事件涉及的金额、机构以及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等情况。第七条 对于出现的各类资金融通突发事件,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事态恶化和出现不良社会反应。第二节 应急响应第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组根据事件起因和风险状况,拟定相应的具体处置措施,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一)系统内借款到期后,对手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
4、查明原因,对手方属于暂时性资金支付困难的,要积极进行协商,本着降低损失的原则,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追回资金;属于恶意拒绝还款的,应诉诸法律,及时申张债权。(二)同业存款存入行发生挤兑或存在支付风险,拒绝支付存款本息。应及时查明原因,对手方属于暂时性资金支付困难的,要积极进行协商,签定还款协议,限期还款;属于恶意拒绝还款的,应通过当地司法部门的协助进入司法程序,及时申张债权。(三)持有债券到期后债券发行人不能兑付债券本息。应首先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及时查明原因,涉及债券发行人申请破产的,应及时行使破产财产请求权,同时,积极与债券担保人协商,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将损失降至最低。(
5、四)票据回购到期,按规定返还票据(或履行还款义务)后,对手方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返还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对手方属于暂时性资金支付困难的,要积极进行协商,本着降低损失的原则,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追回资金;属于恶意拒绝还款的,应诉诸法律,及时申张债权。(五)购买的同业理财(保本型)到期不能支付本金及收益;应及时查明原因,对手方属于暂时性资金支付困难的,要积极进行协商,签定还款协议,限期还款;属于恶意拒绝还款的,应通过当地司法部门的协助进入司法程序,及时申张债权。(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对其立即停职,并对其经手业务进行全面稽核。(七)对于发生金融诈骗,可能导致本方重大损失的事件。
6、应立即联合公、检、法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避免本方损失。(八)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自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事件。应立即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处理措施。(九)其他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第十条 实行突发事件处置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应急处理工作组要按日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并对后续管理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三节 后期处
7、置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平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对自营业务有关内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对应急措施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分析总结,吸取经验。第十二条 加强对自营业务各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各种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意识和能力。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人员,依据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事件的有关行为责任人;(二)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部门和人员;(三)不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或对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处理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第三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修订亦同。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