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落实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推进法治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的追究(以下简称行政败诉问责)。二、行政败诉问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三、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政过错导致行政败诉的各类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行政
2、案件,可以进行问责:(一)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二)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案件;(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变更的案件;(四)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限期履职的案件;(五)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六)其他被依法认定败诉的案件。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一)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并经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应予赔偿的案件;(二)依法认定存在行政过错的案件;(三)存在行政过错,虽经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四)对行政复议意见
3、书和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以及监察建议书未按规定反馈、整改或落实的案件;(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六)未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案件。五、因行政过错导致行政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进行问责:(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准许延期的期限内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的;六、对行政案件败诉实行问责的对象是行政败
4、诉案件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人员。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对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相应进行问责。实施主体有两个(含)以上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问责。七、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行政败诉问责工作。八、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邀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对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进行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九、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与行政败诉案件问责工作相关的制度;(二)筛选拟进行责任追究的行政败诉案件;(三)讨论具体的行政败诉案
5、件责任认定;(四)通报行政案件败诉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五)对行政败诉责任认定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六)研究其他与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相关的事项。十、联席会议根据追责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和讨论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 天,将会议资料送达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意见,经成员单位会签同意后,及时归档保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案件材料,并及时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筛选、确定拟问责的行政败诉案件后,移送县监察局立案查处。十一、县监察局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
6、。县监察局应当将败诉责任调查追究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县政府法制办对认为需要问责的案件,可以提出问责建议。十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应就行政败诉案件情况及问责信息及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交流。十三、行政败诉案件问责方式包括:(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诫勉;(五)调离岗位;(六)停职检查;(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八)解聘或辞退;(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各种问责方式,适用于对责任人员问责的情形;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问责方式,适用于对行政机关问责的情形。应追究责任人
7、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对行政机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过错责任。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问责:(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三)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四)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鉴定结论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败诉的;(五)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非因故意或者重
8、大过失而导致败诉的情形。(七)其他依法应予免责的情形。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一)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二)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同一责任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行政相对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十八、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三条
9、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并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行政败诉案件报备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十九、问责机关向行政机关了解情况、调阅案卷、查明责任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予以配合。二十、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应当依法责令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十一、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申请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二十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或本单位工作实际,具体制定行政败诉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二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