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条 探索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新模式,建设新型幸福院。新型幸福院基础设施应包括周转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符合省新型幸福院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
2、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第五条 坚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周转房要明确集体产权,循环周转使用。第六条 村、社区是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监管。第七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第二章 功能定位第八条 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老年人。第九条 为本村、本社区有需求老年人住宿就餐、休闲娱乐、医疗健康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周转房优先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低
3、保户等老年群体提供。在满足四类人员需求情况下,可向其他高龄、留守、独居低收入老年人开放。第三章 入院程序第十一条 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本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农村幸福院入住人员。第十二条 按照个人申请、村级核实、群众评议、公示、签订协议入住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入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村、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同时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住房、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房源不足时,提交群众代表会议评议表决。第十五条 村、社区可通过村级广播、微信群、
4、显要位置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入院条件、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本人、子女、近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至少包括:双(三)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意外事故处理、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入院前,应对老年人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宣讲、发放入院须知、行为守则等。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义务第十七条 老年人享有权利:(一)规定期限内免费居住周转房;(二)农村幸福院提供的统一服务;(三)村、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水电气暖补贴;(四)对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八条 老年人应履行义务:(一)服从村、社区安排,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二)配合院务管理工作,参加力所能
5、及的活动;(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四)文明友善,互帮互助;(五)保证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六)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由村、社区集体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第二十条 参照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DB37/T 3092-2017)标准,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人,餐饮服务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第二十一条 建立日常运行与管理制
6、度,明确岗位职责。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入院老年人档案,并长期保存;设立通讯薄,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老年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和老年人安全防护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第二十四条 设立意见箱,方便入院老年人及群众发表意见。第六章 标志标示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村(社区)幸福院”。第二十六条 功能室和服务室标示牌应颜色鲜艳、易于识别。第七章 支持帮扶第二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费用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县政府对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每年每处补助1.5万
7、元,在此基础上,集中居住就餐的服务对象每增加1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补贴资金由县乡两级负责筹集,各负担50%,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按考核结果每月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其余不足部分由村级自筹解决。第二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幸福院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农村幸福院公益岗位,优先提供扶贫公益岗位,为农村幸福院提供人力保障。第二十九条 周转房水电气暖、老人生活费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承担,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适当补助。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新型幸福院的建设运行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支持,保证任何单位、任何人不以任何名义侵占、变卖幸福院资产。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应充分发挥新型幸福院管理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协调、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幸福院建设运行志愿服务、爱心捐赠等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健康普及等服务。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要做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运行经费;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村级卫生室与幸福院医养融合工作,为幸福院老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新型幸福院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统筹盘活各类资源,优先保障农村幸福院的建设用地。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