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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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总则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出资,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效率效益,突出主责主业,突出创新驱动,突出风险防控,突出服务保障。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

2、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深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行业对标,增强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兑现薪酬和企业人力资源总成本增减变动的重要依据。 分类考核 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结合我县实际,将县属国有企业分为营利类和公益类。 对主业处于

3、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营利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一)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类企业,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强化产业体系构建、成本风险管控,注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 (二)对主业定位不清晰、没有形成持续经营性业务或结构性改革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主责主业或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三)对融资规模大、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加强 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资本成本率和企

4、业债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核。 (四)对新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考核的企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强化对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的考核。 对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 考核目标 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发展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县同期目标相适应的原则,主导确定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制定。 考核目标参照财政局与国有企业签订的业绩合同综合确定。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

5、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县财政局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企业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对年度考核目标加以补充和强化。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经营业绩导向、定量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与薪酬激励相配套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指标以县财政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依据,实行一年一定,具体考核指标以业绩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经济指标(80分)、共性指标(20分)、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一)

6、经济指标。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年度利润总额、资本收益上缴、业务招待费控制等指标; (二)共性指标。主要有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指标; (三)加分指标。企业工作获得国家级、区级、市级、县级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3分、2分。同一事项获奖不累计加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进行加分; (四)减分指标。年内工作受到国家级、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按国家级20分、区级10分予以扣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视情况适当调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企业的考核指

7、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 的; (二)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以及重大经济行为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变化和调整的。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为优秀(A90)、良好(90B75)、合格(75C60)、不合格(D6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评价情况等综合确定,任期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任期保

8、值增值率。 考核实施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期初由县财政局与国有企业签订业绩合同,期中对业绩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期末对业绩合同完成情况综合考核的方式实施。 经营业绩考核业绩合同按以下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县财政局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 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财政局;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依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

9、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签订业绩合同。由县财政局与国有企业签订业绩合同。业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和目标值、业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规定事项等。 县财政局对经营业绩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企业每半年将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经营业绩考核业绩合同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

10、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县财政局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 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企业必须建立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奖惩 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 县财政局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的50%按月

11、随基本年薪预发,另外50%绩效年薪于年度考核结束后支付,根据考核结果多退少补;任期绩效在任期结束的三个月内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支付。考核结果等次为A、B、C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分值占比据实兑付,考核分值超过100分的,奖励绩效据实兑付,但不超过绩效年薪的10%。 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由县财政局按照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退出条款执行。 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由县财政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企业考 核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12、。 (一)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违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党建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和县财政局揭示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对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七)企业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附则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企业,县财政局可视情况变更经营业绩合同相关内容。 县属直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员工和下属企业的考核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单位:分 序号 企业功能 定位 经济指标 共性指标 加分指标 减分指标 备注 1 营利类 80 20 2-20 2-20 2 公益类 80 20 2-2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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