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区开展“区名中医”(下简称区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名中医评选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第三条区名中医称号授予在我区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控制在十名以内。第四条根据“公开、公平、
2、竞争、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选、认定和公布。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区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是:经区卫生健康委执业注册为中医相关专业,目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名中医评选申报对象包括长期坚持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退休返聘人员每周不少于二个工作日),日均门诊人次、年住院治疗人次及中医治疗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在本区同行中领先。第六条区名中医评选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诊疗和操作规范。(二)具有副主任中医师职称以上,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
3、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且临床疗效显著。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威信,在群众中有良好声誉,并连续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三)在中医学术继承和创新方面成绩明显,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大胆进行学术创新,学术造诣较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1.近5年内在市级及以上统计源医学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有本专业临床专著出版;3.总结出本专业的一种疾病的单病种诊疗常规,且被同行采用;4.完成区卫生健康系统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负责人);5.担任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负责人;6.
4、积极传承中医药学术、热衷中医药公益事业,并取得成绩。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推荐和评选。(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撤销党内职务、政纪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者。(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受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者。(四)发生过医疗事故者。第三章申报和评选第八条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并上报以下材料:(一)区名中医评选申报表。(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主要介绍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病员评价等情况。(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临床主要业绩材料(包括技术特长与业务量,主要学术论文、
5、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装订成册一套。第九条有关单位推荐区名中医的候选人,需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将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条推荐上报的候选人,由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区名中医候选人员名单。由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讨论、评议确定人选。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授予“区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一条候选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第十二条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评选纪律,对投票、评语等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对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
6、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中医院医务部,负责名中医评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区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所在单位要建立相关考核与分配机制,激励名中医更好地开展工作。第十五条区名中医要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发扬与继承中医药事业。工作期间承带1至2名年轻中医药人员,培养学术经验继承人。第十六条推荐市级名中医候选人在区级名中医中产生。第十七条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要明确“区名中医”当年及远期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其进行德能勤绩考核,重点考核本年度进行的主要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科研课题立项、学术技术成果、论文著作发表、解决学科疑难复杂问题能力等反映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情况,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将建立考绩档案,定期对其按照不同要求进行年度评估,连续三次年度评估或终评不合格者取消资格。第十八条各单位发现区名中医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委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发现有出国(省)定居、离岗不再执业、去世等事项的应在三个月内报区卫生健康委。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