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级龙头企业对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扎实推进农业产业扶贫,参照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本办法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第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基本原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兼顾贫困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第四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辖区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和农机生产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在500万元(贫困村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贫困村3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土地流转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银行信用等级在级以上(含级)。 (四)企业直接投资建立农产品标
3、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其中:种植项目在500亩(贫困村300亩)以上,养殖项目禽类年出栏50000只(贫困村20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贫困村2000头)以上,水产200亩(贫困村100亩)以上。(五)企业带动本区农户200户(贫困村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50人(贫困村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六)企业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两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企业、有机食品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积极参与精准扶贫与贫困户建立利
4、益联结紧密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人以上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5户以上)、实行土地入股“保底+分红”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第五条 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一)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书面申请,并按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三)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镇街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提交区农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四)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公布,并对区级龙头
5、企业授牌和颁发证书。第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享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二)区级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资格。(三)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第七条 区级龙头企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自觉执行区委、区政府和所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二)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要求报送企业的季度和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中资产变更、合并、分立、更名以及其它重大情况。(三)享受农业产业化专项
6、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使用,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接受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四)自觉围绕“三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五)积极主动参与精准扶贫脱贫,建立与农民特别是贫困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区级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专项管理。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区级龙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监测。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监测及公布按照下列程
7、序进行:(一)龙头企业应按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反映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农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三)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认定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保留区级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税金、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等方面发展快、效益好、规模大的区级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区级农业产业化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资金项目支持。第十二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不履行基本义务或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取消区级龙头企业资格。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