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审计局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公共工程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第二章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三条审计机关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达到如下条件:(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建设项目审计业绩;(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四)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符合
2、项目主导专业所需的工程师以上职称;投入项目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似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业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现场审计工作。第四条中介机构备选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产生,每次聘用期限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选聘中介机构第五条业务科室采取摇号方式,从备选库中选择具体项目的协审中介机构。第六条业务科室填写选聘中介机构申请书,呈报局领导审批,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选聘要求、完成时间、审计经费等内容。第七条区固定资产投资评审中心与受聘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协议。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八条审计机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资料进行整理、预审和初步取证合格后,将资料移交
3、受聘的中介机构,并签订资料移交清单。第九条受聘的中介机构在获取资料后,三天内应当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期限等,报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条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进行现场勘察、对账等工作必须在审计机关统一安排下进行,不得私下与建设、施工单位接触,并按规定做好审计取证、过程记录、留存审计资料等工作。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审计机关人员应及时了解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就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探讨,并及时解决,确保审计进度和质量。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审计机关应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实施审计
4、;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否充分;建设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发现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等。第十三条由审计机关人员组织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就初审结果进行核对,核对地点一般应安排在审计机关办公场所。审计机关人员在核对过程中必须全过程参与和把关。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复核,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关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五条项目审计原则上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酌情延长或缩短。中介机构自履行“资料交接审核”手续之日起,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工程,30日内出具初审报告;投资额2000万元-10000万元工程,45日内出具初审报告;投资额10000万元-3
5、0000万元工程,60日内出具初审报告;投资额30000万元以上工程,90日内出具初审报告。建设、施工单位对初审报告意见反馈后,自开始对账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中介机构自履行“资料交接审核”手续之日起,出具正式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20日。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计机关研究后及时书面答复。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扣完为止。累计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审计机关在本年度内将不再委托该中介机构进行新的项目审计。第五章审计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受聘的中介机构必须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
6、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要审计事项应书面报告,由审计机关召集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会办。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对项目审计的结果须先向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汇报,经复核无误后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中介机构再根据确认的结果出具中介机构正式审计报告。第十八条对受聘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复核应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根据误差率(误差额核减额100%)的大小,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误差率在2%(含2%)以内的,受聘的中介机构可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费率收取审计费;(二)误差率在2%以上5%(含5%)以内的,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的中介机构,向其参审人员提出告诫,并
7、扣减项目审计费总额的50%。受聘的中介机构如在一年内被复核的项目误差率两次超过2%以上的,则视同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三)误差率在5%以上的,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的中介机构,向受聘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和参审人员提出告诫,全额扣减项目审计费,并视同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第十九条项目审计结束,审计机关对受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审计费用重要依据:考核每扣一分,相应扣除应付审计费用的1%;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扣除全部审计费用。第六章廉洁从审的要求第二十条受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并适当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其参审资格;如多次违反其规定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一)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三)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七)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宿迁市区审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区审计局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2受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审计情况考评表。3聘请中介机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