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企业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创新主体,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1000万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工作予以支持。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平台、研发投入、成果转移转化、专利保护、创新产品、品牌创建、科技服务机构、创新人才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第三条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一)按照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全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用于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二)对首次获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2、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复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三)开展农业科技园区创建,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市级30万元奖励。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设立R&D专项,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引进、自主或合作开展科技活动,加大研发投入。(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对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在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采取事前备案、事后
3、补助的方式,县财政按其上年新增研发投入10%给予奖励,并按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第五条加大创新平台建设。(一)鼓励科技型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经申报并由县科委审核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二)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开放性行业协同研发服务机构,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三)首次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首次获批市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四)经市级以上
4、相关部门认定的3年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第六条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一)鼓励企业开展职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补助。(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凡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三)企业转化发明专利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对主营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技术作用,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
5、0万元,被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七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其核心科技成果产品经专业部门评定为市级新产品的,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两年按该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其中农业科技成果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八条鼓励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第九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对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给予50万
6、元80万元的技术研发补助。第十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得国家和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载体,根据其创新服务能力、科技型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专利、运营场地规模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估,给予其一定的运营补助,每年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一条大力引进科技型企业。鼓励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对入驻并成功生产的科技型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助,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十二条聚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突破现有政策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7、束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科技人才和团队来我县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或重点项目首席专家,重点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县自主创业,落实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放宽使用范围,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第十三条健全创新产品扶持政策。(一)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对企业有R&D(研发)活动,且产品经认定为市级新产品的,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到3年。(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
8、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四条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县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第十五条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团队建设。设立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用于支持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第十六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七条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2月2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