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精神,妥善解决我县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在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经乡镇政府、县文体广
2、新局调查核实并在所在乡镇、村、县电影公司等公示无异议的。(二)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正式人员和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者辞退的老放映员不适用本办法。(三)认定审查核实情况。根据*要求,我县开展了原乡镇(公社)老电影放映员调查摸底工作,经过调查摸底、召开老放映员代表会议、审核、复核、汇总,并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5月15日,2017年11月29日在县广播电视台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三、实施办法(一)对符合条件的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自2016年1月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根据实际从事农村
3、电影放映工作时间累计,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累计),按照每年30元的补助标准,按月予以发放生活补助金。如:某乡镇(公社)放映员实际从事放映工作20年,其每月可领取生活补助600元(30元20年)。(二)在本实施办法实行前已故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根据其实际放映年限,按照每年30元的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20个月的补助金。如:某已故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实际从事放映工作20年,其可领取一次性补助金12000元(30元20年20个月)。(三)对身体健康、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照自愿原则,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可优先安排农
4、村电影数字放映岗位;对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的,亦优先考虑安排上岗。(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乡镇政府应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四、资金来源及拨付办法(一)符合条件的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生活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符合条件的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助金,县财政局根据县文体广新局核准的实施对象及发放标准,将有关经费核拨至县人社局,再由县人社局通过相关渠道按月发放给相关对象。(三)对符合条件的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文化部门做好本地每年需
5、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的申请及核销统计汇总工作,由县文体广新局审核后报县人社局。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为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和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求作出了贡献,妥善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扎实稳妥推进。(二)加强宣传引导。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好老放映员的思想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坚持公平公正。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要求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当事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附件:1.县原乡镇(公社)老电影放映员摸底情况汇总表2.县原乡镇(公社)已故老电影放映员摸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