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案件评查方案为确保区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操作规范、客观公平、专业高效,根据*要求,决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服务,组建案卷评审小组,量化考评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区人民调解案卷评查机制。 一、工作目标规范制作卷标准,全面、客观评查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对调解成功且符合要求的重大、特大、疑难复杂、简单纠纷进行质量评定和补贴,充分调动区各级人民调解员主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二、评查主体通过引进第三方服务进行案卷评查工作,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由第三方服务组建,成员必须为从事或从事过调解工作、法律服务工作、从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退休人员担任,每季度末人民调解案件
2、评查工作一次,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审、回访,确保案件质量评查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三、评查对象每季度经区基层司法所会议(会议需有镇、街道分管领导列席)研究决定申报的各类人民调解案件。四、评查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要求,对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评查,审核案件类别,确定补贴标准。人民调解员调解四类案件,达成协议且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50元;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三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且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200元;主持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300元;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二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500元;主持调解重大纠纷,达成
3、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800元;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一类案件,达成书面协议形成卷宗的,每件补贴1000元;主持调解特大纠纷,达成协议且要素齐全的,每件补贴2000元;凡调解一、二、三类矛盾纠纷并当场履行的,或经仲裁、法院确认执行的,在原补贴基础上每件增补300元、200元、100元。五、评查程序(一)评查原则:(1)评判标准统一,案卷客观事实清楚,确保评查审定工作公平、公正。(2)实行自我评查与审定专家组评定相结合。(3)案卷评审小组成员对以下情况进行回避:本调解机构调解的案件;本案当事人或调解员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调解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
4、。(二)评查依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宁夏人民调解案卷质量评查办法银川市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制作标准进行评查、分类。(三)评查方式:采取查阅案件卷宗,通过走访(电话)、座谈或书面问卷等形式,征求对承办调解人员的意见;要求就检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及其他检查形式等方式进行。(四)评查结论(1)评查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一类矛盾纠纷案卷、二类矛纠纷案卷、三类矛盾纠纷案卷、四类矛盾纠纷案卷。(2)评查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人民调解案件不合格:承办的案件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条件的;案件受理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的;因不尽职责出现矛盾纠纷扩大等过错,
5、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调解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务的;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人民调解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五)结果反馈:评查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专家组应当按照司法局要求撰写评查结果反馈报告及明细表,有效保障评查工作顺利开展。(六)重新评查:调解员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专家组提出异议,由人民调解案件评查专家组另行组织人员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给予书面回复。(七)结果运用: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由评查工作审定
6、专家小组评查合格并确定案件类别后报区司法局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申报至银川市司法局。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把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评查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办案质量、改进作风提升质效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评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二)精心组织。借助引入第三方服务,严格按照评查标准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案件质量,做到应补尽补。(三)提高质量。通过人民调解案件评查,找出区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全面提高案件办案质量,更好的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四)经费保障。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和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司行政部门要强化案件评查、补贴经费发放管理”要求,向第三方案卷评查服务按照实际情况支付案卷评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