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有关新产品(新业务)开发过程中的操作风险自评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在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操作风险自评估程序。(一)本行员工尚不具备销售、处理或执行该新产品(新业务)的完整、充分经验;或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尚未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验证;(二)开发中的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流程或管控方式缺少
2、相关的规章制度支撑;(三)设计开发中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信息系统全新开发,以支持未来的正常运行;(四)总行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操作风险自评估程序。第三条 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的牵头部门针对相关产品(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的操作风险自评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负责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负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培训等是否能够足以胜任新产品(新业务)的要求。(二)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流程设计是否成熟和完备,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是否在实际的业务环境中可行。(三)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相
3、关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包括系统中设置的控制措施能否帮助规避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以及系统本身的技术安全性。(四)验证并评估外部环境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影响。新产品(新业务)上线前,应综合分析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及监管变动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第四条 新产品(新业务)正式上线前,牵头部门应依据综合合规部提供的“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表”完成相应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工作,并向总行综合合规部提供相关支持文挡。第五条 总行综合合规部应针对开发中的产品(业务)是否符合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范围进行检查。第六条 总行综合合规部应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内容与结果进行检查与审核,并将检查与审核结果转复相关送审部门。第七条 新产品(新业务)上线后3个月内,新产品(新业务)的牵头部门应依据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及村镇银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牵头完成风险地图设定以及风险与控制的自我评估工作。第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综合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条 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