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旅事业融合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积极性,开发文化和旅游新产品,培育文化和旅游新品牌,拓展文化和旅游新市场。 第三条 凡在我县登记注册、进行文化和旅游业投资、积极为我县开拓文化和旅游市场、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在本县从业且具有良好信用人员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扶 持 第四条 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 (一)列入县级以上新建、续建重大文旅项目。年内对外正式营业,投资额(不含土
2、地费用和政府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优先考虑项目周边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旅游项目建设,对县级以上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给予优先保障;文化和旅游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收费标准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乡村旅游示范片区。对不少于3个村组成的具有良好发展态势且经营片区有独立的旅游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年内按规划建设完成一期工程并开业,一期社会资本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给予所在镇(街道)政府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四上”文化和旅游类企业 新纳入统计部门的“四上”文化和旅
3、游类企业并达标合格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品牌创建 (一)旅游景区:创成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星级饭店: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旅行社:评定为省级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创新融合新业态旅游:创成由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镇(村)旅游品牌、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等,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创成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精品民宿品牌,给予3万元一
4、次性扶持。 第七条 旅游商品及人才 参加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人才类赛事并获得名次,按照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给予扶持;市级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省级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国家级的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类型或项目按照最高名次给予扶持,不重复扶持。上述旅游商品必须是经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特色、批量生产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商品。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金额不叠加,获得多类扶持的以最高额度为准。 第九条 扶持
5、的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年12月份,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提报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镇(街道)汇总材料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对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 第十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将全额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以整年度为计算周期,自202*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