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金融广告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金融广告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和谐金融秩序,根据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辖区各级人民银行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广告违法行为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处理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人民银行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
2、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人民银行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人民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二)被同业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3、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500元奖励。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给予300元奖励。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给予2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对举报立案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处理完毕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也应在认定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
4、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人民银行提出复核请求。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