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监督,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各部门合规、稳健、高效经营,根据审计法、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内部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部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 制、风险状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发现内控缺项及薄弱环节,改进提升防控风险能力。使本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明纪律,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条 本行建立内部审计监
2、督体系。各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受本行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勤勉正直、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本行管理层的指导。 第二章 审计人员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 专业水平。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审计专业知 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 从业经验。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三年
3、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 (三)道德准则。审计人员应具有客观公正、正直廉洁的职业操守, 从事银行工作以来无不良记录。第三章 审计职责第九条 承担专项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提供防控风险基础信息。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检查监督纪律执行情况,受理、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职能部门工作情况;(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 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控系统的适用性和有 效性; (四) 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六) 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 (七) 营业机构运营业绩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八)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等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各行开展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应当涵盖消保工作环境、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 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各行对消保工作环境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行社负责人是否重视消保工作、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消保工作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各行对消保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网点服务、培训管理、投诉处理、教育宣传等消保工作职能是否有效履行。各行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
5、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行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各行根据消保工作有效性专项审计的目的和需要,确定专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行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的程序一般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 各行自行组织开展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成立审计小组,并对参与评 估的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确保审计小组具备独立开展消 保工作有效性审计的权力和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小
6、组应当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内容、分工、进程和要求,制作审计底稿 等审计工作文件。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评,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审计底稿,提交审计相关材料。消保工作环境审计底稿应当由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消保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审计底稿、经营管理制度与机 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审计底稿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签署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应当收集审计期各相关部门检查意见、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资料,明确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应当对自评底稿进行复核,并针对审计期内发生的消保事件开展重点审计,查找消保工作缺陷,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7、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成员对其所在部门审计底稿的复核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各行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应当采取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及数据测试等 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关注重点,对业务与管理事项进行抽样分析,按照消保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并对样本的符合性做出判断。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对投诉处理流程开展穿行测试,根据投诉处理踪迹,追踪流程,对相关管理制度与 操作流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对投诉集中涉及业务,重点检查办理流程和系统操作的合规性,并调取相关交易数据,将其与相应的业务凭证或
8、其他工作记录相比对,以验证相关业务和操作是否按规则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小组应当在审计工作结束前,与被审计部门就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的结果进行必要沟通,就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情况及审计反馈意见撰写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报告。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对象、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各行可以参照附件所列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报告基本格式编制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针对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
9、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主要负责人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行消保工作有效性专项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行应当将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结果纳入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对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应当及时对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行管理层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保工作有效性审计过程中出现拒绝、阻碍和隐瞒的,各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