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改善水田)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以地适种”和“以种适地”结合,坚持“改水”“改土”与“改种”并重,综合利用工程措施、农艺措施,集中连片推进项目建设,积极探索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新路径新模式,挖掘未利用盐碱地开发潜力,提升现有盐碱耕地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以水定地,生态优先。加强项目水资源论证,科学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托*灌区一期水利骨干工程,将*灌区范围内弃耕、撂荒的新增耕地
2、纳入改善水田项目,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综合比较盐碱地与其他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成本和经济生态效益,针对水、土壤等重点制约因素,深入开展技术、经济、生态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模式和技术路径,并及时总结工程治理、农艺等成熟技术,完善建后管护、使用等制度。综合施策、形成合力。统筹推进相关水资源配套工程、灌区建设与改造工程,积极实施盐碱土壤改良,加强耐盐碱作物及品种的选育繁育,推广适宜品种和农艺措施,加大盐碱地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引导、市场动作。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制度供给,以市场为导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鼓励专业机构和社
3、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良好政策环境。(三)工作目标。到2024年,发展改善15.58万亩生态环保、地力肥沃、设施配套、稳定持续的水田;探索总结出适合不同土壤类型的盐碱地治理模式和技术路径,选育推广一批绿色高效的耐盐碱作物,以种适地取得显著进展;改善后的水田综合利用配套政策更加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为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工作内容对*灌区一期项目区内弃耕、撂荒的新增耕地纳入*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进行综合整治,发展改善盐碱耕地任务15.58万亩。(一)修缮田间工程。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修建
4、田埂,使项目区水田地块满足种植要求;通过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新建毛渠毛沟,提高灌溉设计保证率和灌溉水利用系数,满足农田灌溉和节水灌溉要求;修缮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道路通达度达到100%,满足全程机械化作业条件。(二)土壤改良培肥工程。实施土壤改良培肥,切实提高耕地质量。针对现有弃耕、撂荒的土壤盐碱化新增耕地等土地退化问题,在坚持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进行面源污染防治和盐碱化治理,促进耕地绿色生产。实现“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土肥沃”,计划设计提高一个耕地质量等别。三、实施模式由于项目实施投资规模大,修缮田间道路、完善灌排体系、增加土地平整以及土壤改良
5、培肥等内容。因此,建议采取投资多元化、实施多样化的建设模式。争取中央财政投资和省财政资金支持、发行地方专项债和吸引社会投资方式。(一)争取中央财政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221426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化耕地改造提升等试点任务,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渠道支持范围。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争取中央财政投资。(二)申报发行地方专项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221426号)文件要求,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
6、专项债券。(三)争取省政府支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文件“省财政厅对各类跨省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实行统筹管理,并从调剂资金中留成15%,其余资金及时拨付指标调出市县”,向省政府申请将跨省调剂资金留成15%部分,全部返还国家试点市县,用于改善水田项目建设、土壤改良培肥以及后续管护,保证改善后的水田持续高产稳产。(四)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由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依法公开招标社会投资方,并与社会投资方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社会投资方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或土壤改良资质的,可自行承担相应工作,也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依法委托具
7、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社会投资方按照项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程施工、土壤改良和培肥、种植管理以及设施运行管护等工作,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内业资料。社会投资方对其实施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项目预期效益负责。为了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清查、勘测、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技术服务单位可由市自然资源局先行组织招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工程复核、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以及决算编制与审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选定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其技术服务费用由投资主体中标后存入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专户,根据进度情况支付技术服务单位。四、实施程序项
8、目完成可研编制,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向白城市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申请立项。项目立项后由社会投资方按照行业管理规范组织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单项工程等中间验收;合同段验收:由社会投资方组织合同段验收;初步验收:社会投资方组织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由第三方开展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报送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报请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后,由工程复核单位开展项目工程复核;由第三方开展种植整改后耕地质量等别评
9、定,报请白城市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五、补助资金及支付方式(一)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暂依据*市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文件)*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2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政策若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二)支付方式。项目验收后,将根据财力情况及时支付社会投资方补助资金。政府计划支付社会投资方补助资金的年份,市财政局应将该支出资金纳入预算。财政支付补助资金时,如果后2年培肥地力投资全部完成,则按全额补助资金支付;如果后期培肥地力投资尚未结束,
10、则扣除未完成投资部分给予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支付社会投资方补助资金的最长时间原则不应超过3年。六、进度安排2022年11月11日11月30日,先行开展项目前期技术服务单位招标工作;2022年12月1日12月15日,印发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31日,完成项目清查(包括合同梳理)、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同时完成社会投资方招标工作。2023年2月1日2月15日,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申报发行地方专项债。2023年2月16日3月31日,完成7.5万亩改善水田部分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并报财政审核批复;2023年4月1日年5月31日,完成7.5万亩改善水田部分的田
11、间工程修缮、土壤改良培肥;2023年6月1日6月15日,完成7.5万亩改善水田插秧种植;2023年7月1日8月31日,完成8.08万亩改善水田部分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并报财政审核批复;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完成8.08万亩改善水田部分的田间工程建设;2024年1月1日4月30日,完成8.08万亩改善水田部分的土壤改良培肥;2024年5月1日6月15日,完成8.08万亩改善水田部分的插秧种植;20252026年,实施后续两年改良及培肥工作。七、保障措施(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国家试点(改善水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
12、统筹协调、整体安排、督促落实,议定相关重大事项,由书记、市长担任组长。(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及各部门成员构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及一般性技术问题。(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强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环境、安全措施跟踪监督,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四)落实经费保障。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将工作前期涉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项目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监管使用制度。(五)做好技术保障。加强培训交流,学习域外整治模式和工程措施先进经验。在工作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遴选技术力量雄厚和业务能力强的单位开展规划和设计工作。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如期完成。(六)加强宣传引导。运用主流媒体加大项目工作宣传力度,解读国家政策和意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农民对于国土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