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干部专职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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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干部专职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一懂两爱”型专业化村(居)干部队伍,切实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力,根据市村(居)干部专职化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村(居)干部以及报党委备案的后备干部。第二章 选拔任用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依规原则。第四条 基本条件。村(居)干部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意识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二)组织能力强。

2、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协调化解矛盾,组织群众、动员群众、推进工作。(三)发展本领强。带头富带领富,有较强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四)作风纪律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敬业担当,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基层威信高。(五)学历层次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为村(居)“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2.群众口碑较差,欺压群众,有宗教黑恶势力的;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6.本人及其近亲属长期

3、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他不宜提名的。8.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情形。第五条 推行村(居)“两委”正职“一肩挑”。村(居)党组织成员的选拔,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由村民选举产生。第六条 新进编村(居)干部男性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村(居)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村(居)“两委”换届时,若当选委员后在任期内退休的村(居)

4、干部,原则上不作为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第七条 建立村(居)后备干部制度。按照每个村(居)配备2-4名后备干部的要求,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聘等多种渠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原则上村(居)年轻后备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招聘,镇党委统筹安排分配,若市委组织部暂停招聘,则由镇党委根据实际需求统一招聘分配。如因编制空缺急需借用人员的,应由村(居)党组织研究并向党委提出申请,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使用,借用人员报酬由村(居)支付。各村(居)不得自行配备年轻后备干部,擅自聘用或借用人员的,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村(居)党组织书记责任。第三章 考核评价第八条 考核内容。各村(居)党组织根

5、据“五年规划”目标定位,结合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安排和推进举措,将每一个指标、项目具体到“两委”成员。第九条 考评等次。村(居)干部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当年考核报酬

6、按80%予以发放: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2.所分管条线工作被泰州市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2年在全镇考核排名后2名的;3.无故不参加镇组织的各类村(居)干部教育培训活动2次及以上的;4.无故旷工、不履行请假手续3次及以上的;5.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及以上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予发放当年考核报酬: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与党委保持一致造成不良后果的;2.政策法规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较差,被上级通报批评的;3.处置群众信访问题不力,引发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服从村“两委”的

7、管理,在班子里搞无原则纠纷、拉帮结派,影响班子团结的。第十条 考核程序。各村(居)根据镇党委统一部署召开年终考诺大会,通过全员“述”、现场“询”、直接“评”的方式,向党员群众代表汇报年度经济发展、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情况。考核一般采取述职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步骤,各村(居)结合村(居)干部述职情况、日常表现、在岗作用发挥、满意度测评等情况,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初评等次报镇党群工作局确认,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在职在编人数的20%,当年获综合奖的村(居)可适当提高“优秀”等次的比例,具体名额由党群工作局进行分配。村(居)党组织书记考评等次由镇党委会讨论确定

8、,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村(居)党组织书记总数的25%,不占用各村(居)“优秀”等次名额。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评先评优,优先提拔任用,同时镇党委给予一次性嘉奖1000元。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第十一条 实行刚性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干部,由镇党委采取免职、责令辞职、解聘等方式予以刚性退出。(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产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二)经查实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进工作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近2年有4次以上被镇及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四)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

9、的;(五)在班子中闹不团结、搞内讧,造成不良影响,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六)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村(居)干部工作的情形。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从严执纪问责。对滥用权力、中饱私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拖欠群众钱款,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涉黑涉恶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第十三条 严格工作制度。村(居)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日常工作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离开本村1天以上,须按规定向村(居)党组织书记履行报告手续;离开3天以上,向挂钩联系党政负责人履行请销假手续;离开7天以上,向镇主要负责人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向镇纪委及党

10、群工作局报备请假审批表。按照分工负责制要求,组织对所有村(居)干部进行分工,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并向党员群众进行公开。按照服务承诺制要求,各村(居)就服务时间、服务态度、服务作风等向村民作出公开承诺。按照轮流值班制要求,坚持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全年全天开放,除正常工作日外,非工作日安排村(居)干部轮流值班服务。同时,安排村(居)工作人员轮流负责活动场所的开放和卫生保洁。严格落实村(居)党群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清单、一周热点活动预告清单,重点实施“五帮行动”,以便民化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功能提升。第十四条 凡出现突发事件、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

11、事项,必须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村(居)干部本人及随其生活的子女婚丧喜庆等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镇纪委报告。村(居)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公司、承接工程需到镇纪委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坚持抓早抓小,抓常抓长。镇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与村(居)干部谈心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家庭、生活情况。村(居)党组织书记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村(居)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并及早解决。第五章 薪酬待遇第十六条 建立专职化薪酬体系。坚持保证基数、定期调增、体现差别、鼓励激励的原则,根据村(居)干部人员的岗位职务、在岗贡献度等确定基本报酬、考核报酬、效益报酬,落实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12、基本报酬的发放办法:村(居)干部基础工资所需资金由各村(居)自行负责,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如村(居)发放月度基本报酬有困难的,可向镇财政预支借款,村(居)年中(终)收到上级拨付资金时及时与镇财政结清预支借款。其他补助及奖补根据镇出台的文件适时发放。第十八条 考核报酬的标准及发放:村(居)干部考核报酬根据高质量考核得分、系数、综合基数予以确定,其中高质量考核得分按照各村(居)年终考核得分计算,系数根据实际担任的职务进行确定(因换届选举等原因不再任职的按原职务测算),综合基数由镇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村(居)干部考核报酬所需资金由村(居)负担。劳动保障协理员除从事人社工作外仍参加村(居)“两委”其他工

13、作的,可参照后备村(居)干部的标准发放考核报酬(需扣除市、镇发考核绩效)以及效益报酬。第十九条 效益报酬的构成及标准为:参与镇、村两级中心工作,完成任务且考核排名达到相应的位次,由镇发放的综合奖以及单项奖励性补助。效益报酬奖补标准根据镇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条 保险待遇的确定及缴纳:保险基数分为A、B、C、D四档,其中:A档:党总支书记(第一书记)、享受书记待遇人员;B档:原村委会主任、原经联社主任,享受正村级人员;C档:副书记、副主任、原经联社副社长等人员;D档:一般村(居)干部;为在职在编村(居)干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单位

14、承担部分,由村(居)承担;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由镇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由个人负担。村(居)后备干部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村(居)可适当报销单位应承担部分,原则上不高于D档人员单位应承担比例。第六章 退职、关爱保障第二十一条 村(居)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规定领取社保养老金。自2022年9月1日起,村(居)干部退休后不予返聘;2022年9月1日前已返聘备案的,于2022年12月31日不再聘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返聘的,需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职村(居)干部,由镇、村(居)采取救助、走访慰问等办法帮助解决其生活困

15、难。第二十三条 在职村(居)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因生病住院慰问(支出需附出院记录,且同一病因1年内不得重复慰问)或去世吊唁,村(居)集体慰问金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退职村(居)干部生病、去世吊唁,村(居)集体慰问金标准不得超过800元。第二十四条 镇每年为村(居)干部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费用由镇财政承担。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局、农业农村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财政局、为民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各村(居)负责具体实施。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镇党群工作局。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镇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附件:村(居)干部请假审批表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请假事由:请假时间: 共 天。村(居)党总支书记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字:挂钩联系党政负责人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镇主要负责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党群工作局备案时间:纪委备案时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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