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纠纷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第三条 物业纠纷调解应当坚持党建引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等多种方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
2、制,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人等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 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其他相关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纠纷。第六条 当事人在物业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七条 当事人在物业纠纷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八条人民调解
3、委员会调解物业纠分一般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调解: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二)对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纠纷,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进行调解。(三)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
4、会应当终止对物业纠纷的调解,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十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十一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入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十二条 口头调
5、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统计分析制度,对物业纠纷调解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适时组织开展物业纠纷预防和风险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