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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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技术、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履行对本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职能。第四条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的依据

2、,采购单位、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六条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双方签订时予以见证。合同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

3、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合同签订人是否有资格或是否有授权等;(三)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有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供应商)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招管办备案。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第十条政府采购验收方式: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一)自行验收是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采购

4、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二)联合验收是指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由采购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300万及以上),采购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市招管办视情安排人员现场监管验收工作。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验收程序:(一)自行验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下称验收单)。(二)联合验收(1)成立验收小组邀请专家验收的,应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3人或

5、以上单数(大型、技术复杂项目5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相关专家应占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市招管办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按1:2比例推荐能胜任该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经随机抽取确定担任验收专家。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单位直接参与本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2)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验收实施。(3)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

6、照事先拟定的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单位。(4)填写验收单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并填写验收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单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结果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等有出入的,应在验收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对验收单内容负责;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

7、检机构应当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5)验收手续备案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单在7个工作日内,经采购代理机构见证后报市招管办备案。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6)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单、验收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采购单位)必须凭经市招管办审核、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7)诚信履约

8、评价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的诚信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市招管办根据采购单位评价意见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中聘请的专家属于有偿服务。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招标采购评审费标准的通知(兴招采办发201321号)规定,由采购单位承担。第十四条采购单位职责:(一)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二)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验收;(三)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市招管办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

9、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妥善保管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五)对供应商诚信履约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第十五条验收人员职责:(一)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10、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五)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及时书面向采购单位或市招管办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市招管办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供应商职责:(一)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在签订合同后,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

11、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四)协助采购单位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法律责任:(一)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

12、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验收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2、与采购单位、验收人员恶意串通的;3、向采购单位、验收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三)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市招管办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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