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瓶装充气经营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I级级隐隐患患II级级隐隐患患III级级隐隐患患IV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监管部门安全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保险
2、工伤社会保险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风险抵押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安全生产法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管理制度部门、岗位职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
5、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
6、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
7、器材、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大危险源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重点监管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
8、01195号)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
9、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
10、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企业主要
1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
12、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业人员在本
13、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价与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隐患控制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14、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
15、,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5.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16、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价与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隐患控制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17、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6)备案文件。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事故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8、报告。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法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工程技术措施;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变更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安监局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
19、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承包商管理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0、。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21、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变更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安监局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
22、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应急管理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安监局企业应建立应急
23、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
24、标准进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0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
25、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 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
26、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7、(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进、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
28、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l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29、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建立健全单位职
30、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防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病防治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专题培训。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31、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工信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32、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5.基本
33、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34、205711995)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化工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厂区具体位置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连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
35、规定(HG20571199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区域位置工信委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
36、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总图布置、道路、建构筑物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法公安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
37、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
38、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装置的控制室、
39、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公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厂房的
40、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
41、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总图布置、道路、建构筑物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动力公用设施的布
42、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43、B50016-200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3.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
44、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公安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
45、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氧气站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
46、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火等级不
47、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8、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贮气襄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襄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氧
49、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襄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氧气站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乙炔站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
50、定: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1.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3.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4.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5.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间距,不宜小于5m。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