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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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小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1、西周时期的“六礼”程序中,核心是(C)A、纳采B、问名C、纳征D、亲迎2、关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说法错误的是(D)A、从属于人身关系B、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占有相当的比重C、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D、一般为等价、有偿3、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A、行辈也叫辈行B、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D、姻亲间无法按行辈排列4、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D)A、父母子

2、女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旁系血亲关系D、配偶关系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A)A、登记制B、仪式制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D、备案制6、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改嫁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D、经张某同意后自行恢复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是(A)A、涉外夫妻财产关系B、涉外结婚条件C、涉外收养D、涉外监护8、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

3、抚养义务,将子女委托他人代其抚养。这种抚养子女的方式是(B)A、收养B、寄养C、送养D、乞养9、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C)A、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B、出资较多方的个人财产C、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D、共同共有财产10、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B)A、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B、分别财产制又叫特有财产制C、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D、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基本形态1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A)A、由母亲抚养B、由收入较高一方

4、抚养C、由受教育程度较高一方抚养D、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12、我国法律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是,父母应承担(B)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无限责任13、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C)A、20周岁B、30周岁C、40周岁D、45周岁14、夫妻就扶养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错误的是(A)A、需要扶养的一方应该先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B、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C、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D、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做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15、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

5、心的内容是(C)A、家父权B、夫权C、亲权D、继承权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16、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ACD)A、女方在怀孕期间B、女方因工受伤的治疗期内C、女方分娩后一年内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17、亲属关系形成的原因包括(ACD)A、婚姻B、同居C、血缘D、法律拟制18、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ABC)A、婚姻关系当事人B、当事人的近亲属C、基层组织D、人民检察院19、甲与乙符合结婚条件,

6、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AB)A、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C、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居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D、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2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BD)A、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B、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C、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D、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1、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BC)A、离婚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D、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22、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

7、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ABCD)A、婚生子女B、非婚生子女C、养子女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2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BCD)A、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B、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24、下列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说法正确的有(ABC)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B、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C、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D、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25、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有(ABCD)A、双方确系自愿离婚B

8、、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在中国内地办理D、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婚姻答: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27、婚约答: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8、夫妻答: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29、离婚答: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30、收养答: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

9、12分。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答:(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2分)(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2分)(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2分)32、简述我国收养法有关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答:(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

10、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3分)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33、试述结婚的实质条件。答: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1分)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是方一厢情愿,也不是父母同意或他人同意,而是双方本人自愿。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2分)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3分)3、必须符合夫一妻制。结婚的当事

11、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2分)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1分)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3分)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

12、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分)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34、2013年,甲与丈夫乙吵架后想不开从自家阳台跳下,乙将甲送进医院后再未与甲联系,甲遂赌气也不与乙联系。甲经手术后高位截瘫,丧失了劳动能力。至2015年,甲不仅无力支付医疗费、生活费,还因此欠下债务6万元。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偿还欠款并每月支付3000元扶养费。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甲起诉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乙对甲是否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始于何时终于何时?答:甲起诉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

13、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甲可以以此为依据起诉乙。(3分)乙对甲是否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始于何时终于何时?乙对甲有扶养义务。(2分)乙对甲的扶养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终止之日。(3分)35、甲男与乙女系同事,经过两年自由恋爱决定结婚,因甲身份证遗失,两人决定暂不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6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乙生育一女孩,甲重男轻女,拒绝抚养女儿并建议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为此,夫妻感情恶化。2015年甲在外出差期间结识丙,在甲追求下,2016年11月甲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自此对乙母女不管不问。2017年5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甲的重婚罪,

14、并要求甲负担女儿的生活费。而甲则要求与乙离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甲是否构成重婚?乙生育的女儿法律地位如何?甲是否应承担其女儿的生活费用?答:甲是否构成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先缔结的婚姻叫前婚,后缔结的婚姻叫后婚。相关法律规定均以前婚是否有效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前婚无效,就不该承认和保护。(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1分)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15、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分)本案中甲乙同居时间是2011年6月2日,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所以他们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两人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分)甲不被视为有配偶者,不能作为重婚关系主体。甲与丙登记结婚时,属于无配偶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故甲不构成重婚。(3分)乙生育的女儿法律地位如何?甲是否应承担其女儿的生活费用?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2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分)甲应负担其女儿的生活费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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