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在“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完成自评信息登记,系统自动生成自评报告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自评得分不低于70分,根据原则向属地人民政府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区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3.区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二、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具体步骤如下:1.经自评符合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向区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3)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详见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细则(试行)附件2)(4)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2.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企业退回的理由及整改要求。三、评审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知评审单位(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生产顾问),严格按照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细则(试行)开展评审工作,在“省应急
3、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填写现场评审发现的隐患,并上传评审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隐患的整改,并在“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提交整改情况。评审单位(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生产顾问)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复核后将整改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四、公示公告区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级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公告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为3年。五、期满复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小微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进行1次自评,并对上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予以公示公告。逾期未申请复评的企业,按初次申请流程执行。六、撤销。企业存在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应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情形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告撤销,并在“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