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施工不扰民制度为减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营造宁静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环境管理,控制扬尘、噪声和水污染,把环境保护作为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第二条 施工现场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三条 楼层清理建筑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第四条 在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2、,并指定专人负责。第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第六条 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应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污管或回用于洒水降尘。第七条 施工污水严禁随意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第八条 凡在居民区进行施工作业的,应防止施工嗓音污染,必须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夜间22点,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声措施,报经所在地环保局许可后公告周围居民群众,方可施工。第九条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音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第十条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夜间施工照明不得直射居民住宅区,现场住宅内夜间不得大声喧哗或播放电视时音量过大。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加盖防护,严禁抛、洒、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