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教师的责任意识很重要在当今这个法制制度不断完善的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在幼儿园这片净土里我们老师和小朋友们同样也需要来自法律的保护,希望做到“依法治教”。但是我们对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内容不是十分的了解,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初步了解应该怎么样去面对发生在幼儿园的一些纠纷,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该更加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消除幼儿园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幼儿是在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和学习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一直以来我对安全工作都非常的重视,新纲要中也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
2、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但有时也会有偶发事件,当出现偶发事件时我们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去处理问题。比如,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案情6岁的刘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
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这个小朋友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至于该幼儿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
4、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刘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刘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看完这个案例,也给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责任意识这一警钟,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的责任很大,因为和我们在一起的是一群未经世事的小不点,需要我们精心的照看,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让他们学会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