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资料)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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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分编 绪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3、理解

2、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二习惯。(三判例。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3、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

4、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表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b自愿: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表现在:a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b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法理:a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b当事人的意思优先于任意法律规范、c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不瘦国家公权力的干预。c诚实信用:是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维持当事

5、人的利于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表现在: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为维护对方利益,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d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力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e公平 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表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风险负担的平衡f公序良俗: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理解每个基本原则中蕴含的法理(2)4、着重

6、掌握每个基本原则的主要体现(2中)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意义、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债法物权法和请求权的关系第三章复习提纲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特征和意义概念: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主体具有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双重意志;由民事责任作为担保(课本版: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2、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

7、法律关系主体(我国:自然人、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权利),内容(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3、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概念:指受民法调整且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类:a行为。以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b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状态):事件、状态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4、掌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

8、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法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5、着重掌握民事权利体系的分类一,立法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二,学理分类:七大分类法-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财产权与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绝对权、相对权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主权利、从权利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专属权、非专属权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9、既得权、期待权7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原权、救济权6、掌握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法行使方法:大体可分为两类:事实行为方法、民事行为方法保护方法:a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如民事诉讼)b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7、掌握民事义务的分类a以民事义务发生的依据为标准,法定义务、约定义务b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8、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区别a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民事责任可以产生于法定或者当事人的依法约定,刑事行政只产生于法定。b责任的目的不同、性质不同c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d责任承当方式不同e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10、。民事责任既有过错原则又有无过错原则,后两者以有过错原则为构成要件。9、着重掌握民事责任的分类,掌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免除分类:a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b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它责任 c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d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后者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e过错责任、无过责任、公平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免除:a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的,免除。b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权利人可以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

11、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四章复习提纲1、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胎儿的特别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已受孕未出生的生命体。受胎时间:出生日回溯第181日到302日。三种立法模式:概括保护主义(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个别保护主义;绝对主义。主要保护胎儿的继承权和对胎儿健康生存利益的保护。2、着重掌握自然人的分类,明确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分类原则:智力、年龄。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16岁以上不满18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

12、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应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坚定或者参照医院所做的诊断、坚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a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b低阶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c被许可经营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d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e是未成年人纯获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3、掌握监护的概念、本质、意义、设立和终止。着重掌握

13、监护人的职责概念: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限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意义:a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b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净胜病人恢复健康;c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设立:有四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委托监护。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a父母是其当然法定监护人;b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c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d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e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f有关组织担任;g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a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b有关组织担任;c指定监护人。

14、终止:a被监护人活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c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d监护人辞去监护;e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的生活;c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d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e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f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g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我国监护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a对亲权与监护权做出严格的区分;b建立有偿监

15、护制度;c设立专门处理监护案件的机构;d设立监护监督机关;e适当调整监护的种类;f关于禁治产制度或未成年照顾4、掌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和宣告的撤销,尤其注意两者的区别宣告失踪:a概念: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界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b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c后果: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即设立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以及其它应用资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d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16、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a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界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b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c后果:与自然死亡有同等效力。但在甲地被宣告死亡而在乙地生存时,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日期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湿湿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d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5、了解自然人户籍和住所的含义、法律意义及住

17、所的确定。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住址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住所:a含义: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b法律意义: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确定有关组织或者籍贯的管辖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c住所的确定: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第五章 法人法人概述、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分支机构、住所、成立变更与终止、法人的登记第五章学习提要:1、掌握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18、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2、掌握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掌握中外法人的分类中: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可分为这两者,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营利

19、法人与公益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者活动的目的公法人与私法人-传统民法分类方法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人国籍4、着重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以及与自然人的区别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的区别:a开始和消灭时间不同。法人为其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然性质的限制。c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程序不同。d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a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续时间不同。自然人出生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到达一定年龄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两者

20、时间一致。b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范围一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大于或等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即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自然人不是。三民事责任能力: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5、掌握法人机关的含义、构成、法定代表人含义:是真根据法律、章程或者调理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法定代表人:a概念: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c其应具备的条件

21、:必须有全权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在担任其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b特点:是法定或者章程确定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发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d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都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6、了解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以及法人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民事责任等7、掌握法人变更的含义、类型、变更登记a含义: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b类型:法人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

22、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8、掌握法人终止的含义、终止的原因、程序(清算、注销登记)含义: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因:依法应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它原因(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概述、合伙、其它非法人组织第六章复习提要:1、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概念: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特征:是组织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恩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类型: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经营体;非法

23、人的公益团体;2、着重掌握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民事能力条件:是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需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3、了解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p1024、掌握两户的概念、特征和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a概念: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b特征: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a概念: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b特征:农村承包

24、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或者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5、了解其它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它客体第七章 复习提要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特征:利益

25、性;客观性;二、着重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三、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意义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支配和控制的物质客体。特征: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支配和控制;以有体物为限。意义:在民法中有重要地位,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有效与否;在程序法上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四、掌握物的分类(分类标准、含义、意义)着重掌握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区分意义: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类型不同;诉讼管

26、辖方面的不同;)不动产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兹子)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有主物与无主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五、 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征: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等等财产权利不能分离;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类型:票据、债券、股票、提单。六、了解智力成果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

27、商标七、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客体第四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八章复习提要一、掌握民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a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b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c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财产行为、人身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要士行为、不要士行为;主行为、从行为

2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d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特殊的书面形式:(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认证形式(4)审核批准、登记形式(5)公告形式(6)见证形式3、默示形式(1)推定形式(2)沉默形式二、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构成和生效时间A概念: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B构成:1、理论上认为意思表示成立过程包括四个内容: 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2、意思表示是由“意思”与“表示”构成的3、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缺一不可C生效时间: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29、: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完成,即成立,即生效。某些特殊情况下,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采取了解主义原则。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各国有四种模式: 表意主义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要约的生效,各国民法均采到达主义;承诺的生效,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到达主义三、着重掌握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类型(不一致和不自由的各种情况:含义、构成要件、效力)A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1、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含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效力:原则上为有

30、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2、通谋虚伪表示含义: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效力:原则上应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3、隐藏行为含义:指表意人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是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或者说,两个行为,一真一假,假的掩盖真的。 效力:假的无效,真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4、戏谑行为指表意人根本就没有追求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是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无效。无意的不一致5、错误。含义:指表意人在作出表意时,因认识不

31、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构成要件:(1)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2)不一致是由表意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3)错误具有严重性,足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影响。法律效力:取决于法律所采取的原则。如采取意思主义原则,则错误行为无效;如采取表示主义原则,则错误行为有效;如采取折中主义原则,则错误行为原则上可撤销。6、传达错误。含义: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效力:传达人错误与表意人自身错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同的,因而法律效力等同于错误,可准用错误的相关规定。B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欺炸

32、: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四、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成立和生效的关系;A(1)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通说认为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2)特殊成立要件:特定的民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包括要式行为、要物行为等特殊要件。 B联系:民事行为成

33、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行为生效是民事行为成立所追求的效果。不同:着眼点不同;判断标准和构成 要件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效力不同五、着重掌握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一)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特定的民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包括:要式民事行为、要物民事行为、死因行为、附延缓条件的行为、附始期的民事行为等六、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条件和期限的要求、条件和期限的分类、条件的成就规则;A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34、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条件的要求: 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 特定目的性。一、条件应具有未来性,即条件应当是民事行为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既成事实称为既定条件或已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二、条件应具有或然性,即应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必然发生的客观情况(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称必至条件或确定条件,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称不能条件)三、条件应具有意定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把法律规定的事实作为条件,称法定条件,显属画蛇添足四、条件应具有合法性,即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不合

35、法的事实称不法条件,当然无效)五、条件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即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事实。分类:一、按条件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二、按条件的内容,可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条件成就规则:原则上所附条件将来成就与否,应以其自然状态发生为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者,应视条件已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者,应视条件不成就。B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含义: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该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期限的要求:一、期限应具有未来性。二、期限应具有意定性。三、期限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分类:(1)按期限

36、的作用,可将期限分为始期和终期。(2)按期限的内容,可将期限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七、着重掌握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1、无效民事行为,含义: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违法性、体现了国家的干预、自始 当然 确定无效、不得履行性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分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

37、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特征 (1)已经成立,但效力悬而未决 (2)效力的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 (3) 确定为有效的,效力溯及于成立时;确定为无效 的,自始无效。类型:(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的行为(4)法定代表人等越权所为的行为八、 掌握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4、其他制裁(民事责任及制裁;承担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代理概念与特征、分类、代

38、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九章 复习提要一、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二、掌握代理的适用范围(正反两个方面)不能适用的范围: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适用范围:1、各种民事行为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3、代理民事诉

39、讼行为三、掌握委托代理、复代理,了解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是该丽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分类:a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b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c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d本代理与复代理-以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e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f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以代理人是否处于主动地位为标准四、理解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和消灭a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

40、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b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以“外表授权而发生;以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c消灭:A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B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被代理人取消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机关取消制定;其它原因。五、着重掌握代理权的行使(行使的原则、滥用的情形)原则:(1)行使

4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内(2)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4)积极行使代理权,尽谨慎和勤勉义务(5)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违法代理六、着重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法律后果a概念: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b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

42、对被代理人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C类型: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d后果:在确定无权代理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时,一方面,法律赋予被代理人追认和拒绝追认权。另一方面赋予第三人催告权和撤销权。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的法律后果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应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3、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指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交易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

43、行使追认权的,被代理人应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的,视为拒绝追认。七、着重掌握表见代理概念、类型、构成要件、法律后果a概念: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b类型: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c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d后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2、第三人有权撤销该行为3、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无权代理人享

44、有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第十章 复习提要一、掌握时效的概念、种类,理解时效制度的作用概念: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种类:a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b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二、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解其适用范围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

45、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范围:一、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二、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三、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170条)四、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的部分三、着重掌握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1、外国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三种立法例:体权消灭主义(日)诉权消灭主义(法)抗辩权发生主义(德)2、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

46、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如果义务人主张时效抗辩,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超过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5)当事人在时效经过后履行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但不及于担保权四、掌握我国诉讼时效的分类1. 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为2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1) 1年的 , 民法通则第136条 (2) 3年的,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2条 (3) 4年的,例如合同法第129条 (4) 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3.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五、着重掌握具体诉讼时效的

47、起算时间1. 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及加害人时开始计算。2.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予以对方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4.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5.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算。6.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因违约行为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六、着重掌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a中止,概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除之后继续进行的情况。条件1)必须有法定中止事由发生。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中止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中止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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