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七章收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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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第七章 收养收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2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收养和收养法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3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了一

2、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它同近、现代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1、按照礼、法的规定,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4(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问题是按照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民政部关于中国公

3、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解决收养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5(四)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6 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

4、条件 收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种类,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又要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行为的专门规定。(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7(二)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人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问题,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相关规定:第一,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

5、单方送养。”第二,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我国收养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12条)8(三)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第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

6、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第8条)。9(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10(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7条第1款指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按此规定,在收养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时,条件放宽之处有四: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

7、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第四,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法第7条第2款还指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112、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第2款指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有子女的公民亦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一名或数名均可。3、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

8、规定 收养法第14条指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继父或者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不满30周岁,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得成立此种收养关系,而且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12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一)收养登记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按照被收养人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9、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13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 n首先,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

10、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其次,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最后,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n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收养人情况;第二,送养人情况;第三,被收养人情况;第四,收养的目的;第五,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14n(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

11、要内容包括: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登记 经过审查后,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

12、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15(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1、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要求:(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入的其他内容。(3)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162、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

13、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关于收养公证的办理必须明确如下法律规定:(1)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只有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况下,才依法予以办理。(2)办理收养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收养公证的当事人的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认为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收养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才能给予办理收养公证证明。(3)公证机关对收养公证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17三、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三、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法第17条(二)不得以

14、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收养法第19条(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收养法第20条(四)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收养法第22条 18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一)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收养法第23条第1款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同样也表现在养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养子女的姓随养亲,这是当代各国亲属法的通例。我国收养法第24条指出:“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收养法第23条第1款指出:“养子女与

15、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具体说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19二、收养的解销效力二、收养的解销效力(一)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还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0三、无效收养行为三、无效收养行为(一)无效收养的概念和原因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

16、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因违反法律(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欠缺收养的合意(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21(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

17、认无效,同样也是自始无效的。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这一点正是其法律后果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集中表现。22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一、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一、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23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二

18、、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送养人、成年养子女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一)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二)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由诉讼程序办理。24三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

19、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三)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地处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善后事宜。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251收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2近、现代的收养与古代的立嗣有什么不同?3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4一般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5收养法规定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收养条件可适当放宽?6论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7简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8简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9如何理解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10我国收养法还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完善?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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