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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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2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二、继承的起源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3一、继承的概念 在民法学上,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从前述继承的概念可以看出,继承具有以下含义:(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三)继承是

2、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4二、继承的起源 继承是历史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现象。在最初的人类社会群居生活中,人们只能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剩余,没有积累,没有任何的个人财产,也就不可能出现继承。继承的萌芽出现于原始氏族公社时期。这种最初的“继承”现象,但并不是后来和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继承才由母系氏族的继承经由父系的继承过渡到私有制的继承。至私有制的继承的出现才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继承。5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关于继承的本质和发生的根据,在以往的民法学上有各种各样的不同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n意思说n家族协同说 n死

3、后扶养说 n无主财产之归属说 n共分说 6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根据继承的对象(标的),继承可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祭祀继承。n 财产继承,是指继承的对象仅为财产的继承。n 身份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份为继承对象的继承。n 祭祀继承,是指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7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n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n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8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

4、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n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概括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n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得仅于一定的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9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根据得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n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数人而不是一人的继承。n单一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10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n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n代位继承,是指

5、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为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11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n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我国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种制度。n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机关清算,然后分配于继承人的继承。按间接继承制度,继承人所继承的是纯粹的积极财产,在任何情况下,继承人都不承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制。12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一、继承法的概念二、继承法的性质三、继承法的特点四、继承法的地位和立法例13一、继承法的概念n继承法,是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

6、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继承法也有实质意义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继承法之分。n继承法又有纯粹继承法与非纯粹继承法之分。14二、继承法的性质n继承法究竟属于财产法还是身份法,理论界莫衷一是。概言之,不外乎以下三种主张:身份法、财产法、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n本书赞同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特别是在我国,继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按法定继承进行的,即使是遗嘱继承,被继承人也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换言之,我国的遗嘱继承人也是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亲属关系的人。因此,将继承法作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能够如实地反映继承法的本质和特点,有助于对继承法的学习和研究。15三、继承法的特点(一)继承法具有鲜明的

7、民族性 各国的继承立法则多注重自己的国情,特别是本国的经济政策、家庭形态、伦理观念和民族传统,使各国的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二)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法虽然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却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债法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继承法则是强行性规范。16四、继承法的地位和立法例(一)继承法的地位 继承法的地位,是指继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继承法与宪法。2继承法与民法。3继承法与民事诉讼法。4继承法与国际私法。17(二)继承法的立法例 n继承法虽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各国对继承法的编制体例并不一致。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两种体例:1特别法主义

8、。2法典主义。(1)将继承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财产取得编。(2)将继承规定于民法的物权编。(3)将继承作为民法中的单独一编。18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19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二)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三)男女继承权不平等(四)土地继承权占有重要地位(五)继承方式以法定继承为主 20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一)取消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二)取消单一继承制,实行共同继承(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事实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四)遗嘱继承普遍适用,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相

9、结合(五)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本分散 21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n中国近现代继承法的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编即为继承法。n1927年6月,国民党南京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制定各重要法典。于1930年12月,民法继承编经立法院通过并颁布;于1931年5月5日继承编施行,与继承编同时施行的还有1931年1月颁布的继承编施行法(11条)。这可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继承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继承法的立法。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继承法。22第五节 我

10、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的沿革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3(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 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 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第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第四,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第五,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 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

11、民法 院依法给予保护。24(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第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第四,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第五,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子还是女子,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 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25(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第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

12、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遗产。第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 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26(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第一,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 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第二,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 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 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 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 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13、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份额。第三,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 要。第四,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第五,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7(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n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否为继承法的一项原则,在学者中有否定与肯定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n本书认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应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28讨论思考题1如何理解继承的本质?继承的根据有哪些?2简述继承的分类。3简述我国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4简述继承法的历史发展。5试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6如何理解继承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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