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 刑法学(总题数:34,分数:60.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_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3.(2009年真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A.吸收犯B.连续犯C.牵连犯D.想象竞合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七章第二节中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偷盗机场的照明灯装饰歌厅
2、,一个偷盗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本题中,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形。故本题选D。4.(2012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愧自杀而死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七章第二节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羞愧自杀而死不是强制猥亵罪的加
3、重情节;遗弃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就包括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形,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构成遗弃罪,而非遗弃罪的加重犯。故A、C、D选项错误。本题选B。5.(2013年真题)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A.继续犯B.结合犯C.状态犯D.连续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七章第二节中的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
4、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也属于继续犯。(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故本题选A。6.(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是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B.不允许未成年人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C.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应改判为有期徒刑D.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不能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附加刑。罚金是人民法
5、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故本题选A。7.(2016年真题)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A.减为无期徒刑B.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C.执行死刑D.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主
6、刑。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题中,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减为无期徒刑。故本题选A。8.(2010年真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数罪并罚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B.并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C.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
7、原则D.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数罪并罚。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
8、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
9、重原则合并处罚。故本题选C。9.(2011年真题)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对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是A.12年B.10年C.9年D.7年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故本题选D。10.(2011年真题)甲因绑架罪被判处
10、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甲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可以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可以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减刑的条件、第二节中的假释的条件。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甲入狱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11、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虽然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对甲不能适用假释。故本题选B。11.(2013年真题)下列情形中,符合假释的罪刑条件的是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有期徒刑15年C.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D.丁因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假释的条件。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正是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
12、,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死刑立即执行),或因执行方式决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或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拘役),或因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自由而没有必要适用假释(管制)。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本题选B。12.(2015年真题)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甲属于A.再犯B.初犯C.一
13、般累犯D.特别累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三节中的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依据刑法第65条的“除外”规定,即“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时不满18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宜认定为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
14、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而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对再犯的后犯之罪实施的时间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
15、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本题中,甲因年龄问题不构成累犯,属于再犯。故本题选A。13.(2015年真题)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10年8月9日被抓捕时逃跑。2014年6月5日,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所犯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B.甲所犯聚众斗殴罪因其逃跑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C.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0年8月9日起计算D.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4年6月5日起计算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追诉期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
16、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题中,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10年8月9日被抓捕时逃跑。因此,对甲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14年6月5日,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抢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本题选B。14.(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A.空白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
17、.叙明罪状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对构
18、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几个条件作了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这种犯罪。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28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第332条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如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
19、法存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如刑法第230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本题中,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属于简单罪状。故本题选B。15.(2012年真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通过电子邮件,将因工作便利获悉的国家经济秘密发送给某境外机构。甲的行为构成A.间谍罪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为境外
20、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题中,甲通过电子邮件,将因工作便利获悉的国家经济秘密发送给某境外机构,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选D。16.(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间谍罪(既遂)定罪处罚的是A.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出售给外国间谍组织B.乙在境外参加外国间谍组织,回
21、国后没来得及从事搜集情报工作即被抓获C.丙为境外的公司刺探国内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尚未送出该秘密即被抓获D.丁将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国家秘密上传到互联网上,该秘密被外国间谍组织获取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间谍罪。间谍罪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注意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间谍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如果明知,构成间谍罪,如果不明知,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A选项不明知对方是
22、间谍组织,不构成间谍罪。B选项中,乙参加了间谍组织,虽然回国后没来得及从事搜集情报工作,但已构成间谍罪(既遂)。B选项正确。C选项、D选项均不符合间谍罪的要件。故本题选B。17.(2010年真题)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投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对甲的行为应定性为A.故意杀人罪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C.故意伤害罪D.爆炸罪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第二节中的爆炸罪。爆炸罪即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注意区分爆炸罪与使用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爆炸
23、的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投掷向乙,致乙重伤的同时,也致不特定的菜农受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定性为爆炸罪。故本题选D。18.(2011年真题)甲是某运输公司的经理,为了抢运煤炭,甲亲自跟车督促驾驶。在驾驶员乙已连续驾驶10多个小时的情况下,甲仍强令乙继续驾驶。乙因过度疲劳,操作失当,在驾驶中撞死路边一摆摊商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B.甲、乙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24、D.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第二节中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仍强令乙继续驾驶。乙因过度疲劳,操作失当,在驾驶中撞死路边一摆摊商贩。属于前条情形,对于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本题选C。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
25、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9.(2013年真题)甲驾驶货车途经某村庄时,刮倒了路边的赵某。甲从后视镜中看见赵某被拖挂在车后,但为逃避责任继续行驶,致赵某被拖死。甲的行为构成A.交通肇事罪B.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C.故意杀人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第一节中的交通肇事罪。本题标准答案为C,理由是:交通肇事后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罔顾一切逃跑,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题答案有重大争议。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26、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者藏匿使其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者在肇事后明知拖带着被害人而不管不顾逃跑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触犯的其他罪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故一般认为本题选B,即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考试分析的相关内容也支持B选项。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27、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据该条的立法精神,肇事后明知拖带着被害人而不管不顾逃跑的,似乎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此考生应全面掌握,以后的考题中应该不会再出现有争议的题目。20.(2011年真题)下列行为中,构成逃税罪的是A.甲采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2万元B.乙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偷桃海关关税5万元C.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5万元D.丁缴纳某批次货物税款10万元后,假报该批次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万元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逃税罪、抗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拟的纳税申报
28、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29、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A选项构成抗税罪。B选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本题选D。21.(2012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销售盗版图书,违法所得20万元B.乙开办公司专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所得20万元C.丙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违法所得100万元D.丁开办废品站专门从盗窃犯罪分子手中收购赃物,倒卖牟利,违法所得20万元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A选项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选项乙构
30、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选项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本题选C。22.(2013年真题)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丙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A.受贿罪B.洗钱罪C.非法经营罪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
31、外,丙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构成洗钱罪。故本题选B。23.(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是A.税务局局长甲,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为该局建设办公楼提供财物支持B.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乙,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C.已离职的工商局局长丙,收受刘某的财物,要求被自己提拔起来的工商局副局长停止对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查处D.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丁,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利用这一职务在采购物资时收受回扣归自己所有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32、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本题选D。24.多项选择题第21-2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25.(2009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A.与走私贩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与走私贩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知道或者应
33、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都以共同犯罪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直接以走私罪论。故本题选ACD。26.(2011年真题)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C.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主刑、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缓刑、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根据刑法第39条、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
3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故本题全选。27.(2014年真题)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形中,可认定为立功的有A.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B.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C.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的D.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
35、章第三节中的立功。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立功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1)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的;(4)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故本题全选。28.(2012年真题)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罪刑的法定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该案的追诉期限为5年B.该案的追
36、诉期限为15年C.如果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内逃跑,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该案如果超过追诉期限,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追诉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追诉期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37、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本题选BC。29.(2012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有A.甲在其竞争对手销售的面粉中掺入毒鼠强B.乙为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C.丙工厂违反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物,造成下游大片农作物绝收D.丁意图报复本单位领导,在单位的公用饮水机中投放无色无味的剧毒农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五章第二节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B选项中,罂粟壳不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不会严重危害不特定顾客的生命、健康,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38、。其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C选项错误,丙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本题选AD。30.(2012年真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传销活动”的特征包括A.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B.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开展活动C.付酬或者返利以参加者发展的人数数量为依据D.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二节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
39、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故本题全选。31.简答题第26-27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32.(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
40、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六章第一节中的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二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
41、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三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考生要认真体会掌握。33.(2008年真题)简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概念及相互关系。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
42、,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刑罚的目的。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概念、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是重要的考点。34.(2009年真题)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_正确答
43、案:(正确答案: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侵害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5)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6)犯罪后的态度。)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因此酌定情节在量刑情节中居于重要地位。提醒考生认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