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1.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2.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2、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主体】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条件】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二)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2.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优惠内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
4、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3.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
5、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6、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3.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
7、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一条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
8、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二条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直接用
9、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10、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4.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11、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5.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优惠内容】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条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享受主体】渔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优惠内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享受主体】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优惠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13、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优惠内容
1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15、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享受条件】1.所使用的房产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6、的通知(财税20161号)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所使用的土地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
17、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3.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优惠内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1.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
19、花税【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2.工业和信
20、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二)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1.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 五、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1.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