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文书综合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由( )等几部分构成。 A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2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 )。 A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3根据文书名称和用途的
2、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 )。 A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4辩护词属于( )。 A司法文书 B仲裁文书 C公证文书 D诉讼文书 5从( )起,判决书就确定了统一的格式和写作内容。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6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 A主旨鲜明,材料客观 B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C制作合法,内容法定 D语义精确,解释单一 7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 )。 A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B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C叙事清楚,材
3、料真实 D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8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 )文书。 A立案、破案类 B强制措施类 C侦查措施类 D侦查终结类 9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 )审查批准立案的法律文书。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报请本部门领导 B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下级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公安机关 D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 10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 )。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人民法院院长 1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 )的决定。 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
4、 1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 )。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D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人 1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时制作的文书。 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 1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 )文书。 A文字叙述式 B表格式 C填空式 D笔录式
5、 1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 A批准逮捕决定书 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C逮捕决定书 D决定逮捕通知书 1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 )。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 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1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 1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 )。 A同级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 D同级和上一
6、级人民法院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中的错误。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提出。 A同级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省一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 )。 A京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B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 D(2002)西刑初字第35号 2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
7、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 )。 A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 B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审判经过 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D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2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 )。 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份 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C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
8、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5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 )。 A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维持的内容 B撤销的内容、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26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 )。 A维持原判 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C驳回上诉(抗诉) 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7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 )组成。 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
9、理程序、顺序号 B年度、制作法院、审理程序、案件性质、顺序号 C制作法院、审理程序、案件性质、年度、顺序号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年度、顺序号 2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 )。 A民事判决书 B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C民事裁定书 D民事决定书 2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 )中的规范用语。 A刑事判决书 B民事判决书 C行政判决书 D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 30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 )后发生法律效力。 A审判人员签署 B人民法院打印
10、 C人民法院送达 D双方当事人签收 3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劳改机关) 32服刑罪犯被假释时,应当制作的鉴定性文书是( )。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惩审批表 C罪犯出监鉴定表 D释放证明书 33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属于( )制作的法律文书。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34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 )。 A原告 B被告 C上诉人 D第三人 35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 )。 A民事案件原告 B民事案件被告 C刑事案件自诉人 D刑事案件被告人 36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 )。 A当事
11、人基本情况,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B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C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D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37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 )。 A刑事自诉状 B刑事答辩状 C反诉状 D刑事申诉状 38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9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 A请求仲裁
12、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员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仲裁事项、仲裁依据、仲裁结果 D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 40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 )。 A现场勘查笔录 B讯问笔录 C调查笔录 D询问笔录 二、简答题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3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6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7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8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9简述提请批
13、准逮捕书的概念和功能。10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1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1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13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1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15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16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17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18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19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21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2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23第一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24第一审刑事
14、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25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26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27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28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刑事裁定书。29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30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如何写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3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33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何区别?3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35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36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37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38第一审行政判决
15、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39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40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41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两项内容?42简述民事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43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44简述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和功能。45简述民事上诉状的概念、功能及其写作内容。46简述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和功能。47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的写作内容是什么?48如何阐述刑事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49简述行政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50行政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包括哪些内容?51简述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52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53简述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
16、构和写作内容。54简述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55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公证文书。56试举出三种常用的笔录。57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58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 三、文书写作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年1月31日深夜,县市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
17、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至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年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2请根据下列材料
18、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2001年10月21日夜,县邮政局金库值班员周被人杀死在值班现场,金库内53万余元现金被抢劫一空。案件引起了省和市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迅速派遣精兵强将赶赴县,会同县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民警在掌握大量线索后分析认定,此案应为内部人员所为,23日下午2时,重大犯罪嫌疑人邹在民警面前交代了杀人抢劫经过。邹因为家境贫困,欠债较多,萌发抢劫恶念。他利用金库管理存在的漏洞,于21日晚11时乘同班守库的值班员周熟睡之际,用砖头将其砸死,随后取出金库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将53万现金装入邮袋。为掩人耳目,邹焚尸灭迹,毁坏现场,将抢得的钱藏在家中的音箱盒内。 邹,男,48岁(1
19、953年10月20日出生),省县人,系县邮政局工人,住该局宿舍栋单元号,汉族,初中毕业。 邹自年至年在县乡村上小学,自年至年在县乡中学上初中。自年起,邹顶替其父到县邮政局上班。 注:本案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侦查。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
20、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
21、,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路街居民许曾向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于当晚6点多钟在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经章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拖鞋肯定是章的;同时提供了章因左腿骨折而在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拍片对比,证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痕迹。因此确定被害者是章无疑。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
22、,父亲章,部队干部,母亲李,铁路电力段电话员。章自小即随其外祖母许生活。 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蛆的肉。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下肢被剥离的肉。由于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市公安局当天即将其刑事拘留。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路号,家有父母及弟妹。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
23、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 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
24、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
25、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辩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 (
26、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孙供认,抱走被害者至食品门市部买烧饼和糖给章吃,经检查,发现章胃内有面粉颗粒,而章中午在家没有吃过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过零食。经专门调查,食品门市部
27、当晚营业室遇到的情况,与孙供述相符。 (8)孙供认,在肢解尸体和朝阴沟倒血水的时候,恰遇其妹闯来,其妹已证实。孙吃肉等犯罪情节也有大量证言、证词在卷。 (9)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 根据群众
28、举报,省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男,38岁)受其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省市为徐某等6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6人分别落实为镇与乡的非农业户口,收取了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2000年4月9日决定对其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
29、5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正本)。 2001年10月25日,市公安局以“公刑捕字(2001)第2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县邮政局金库值班员邹于2001年10月21日晚11时乘同班守库的值班员周熟睡之际,用砖头将其砸死,随后取出金库钥匙打开金库大门,抢得现金人民币53万元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注:邹,男,48岁(1953年10月20日出生),省县人,系县邮政局工人,住该局宿舍栋单元号,汉族,初中毕业。 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30、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6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刘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
31、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办公搂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
32、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
33、请批准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市公安局对刘执行逮捕。5月20日,市公安局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现押于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 7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后被判死刑)将市厂工人陈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家,告诉李,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借
34、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张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临走时,李提出与张一起去,但被张拒绝。第二天,李得知张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借钱之事。4月8日,市公安局以李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被取保候审。4月20日,市公安局以李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李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其辩护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虽然借钱给李,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
35、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不起诉。 李的基本情况:男性,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省县,住市厂宿舍栋单元号,系该厂工人。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汉族。 8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
36、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