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n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2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3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n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n我国刑法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4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
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5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n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6四、我国刑法的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n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刑法第10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也是适用的。7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4、管辖权的,适用本法。”n适用普遍管辖权,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把握我国所承担的义务。n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除非引渡给有关国家,否则就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8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9一、刑法的生效时间n刑法的生效时间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通常是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做法。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10二、刑法的失效时间n刑法的失效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
5、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11三、刑法的溯及力n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n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n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2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n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行为人有利还是不利。n从司法实践看,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所涉及的不只是新刑法第12条明文规定的有罪无罪和处罚轻重的问题,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有关的问题。n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12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也作了若干解释,1997年10月6日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内容见教材第44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