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范文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11、镇内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划行规市从事经营。所售商品需陈列整齐,不得乱摆乱放、下台经营。必须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2、镇内卫生实施”三包”,每个摊位的经营户必须搞好自己摊前、摊后、摊下卫生,做到随脏随扫,垃圾入袋不落地,不乱丢垃圾、污物和杂物。3、对”三包”区域内,卫生存在脏、乱、差现象的经营户,由工商所管理人员按照集贸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确保执罚到位。4、赋予督查员权利和职能,发挥督察员的作用。由督察员对场内保洁员及场内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场内卫生严格落实”三定”方案,达到定员、定岗、定
2、时,划片包干,责任到每一位保洁员。5、镇内卫生坚持随脏随扫不间断,及时清运场内垃圾,保持场内无菜叶、污水、杂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等。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污物、垃圾及时清运。6、经营熟食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佩戴健康证,配备食品夹、食品铲,并有防尘和防蝇设施。否则不得在市场从事经营。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2一、目的为了预防疾病,控制传染源,保障广大客商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市场卫生环境,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职责1、市场内配备卫生督查专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检查、预防和处理工作;2、市场管理员和安保员协助卫生督查专员做好市场内环境卫生的督查工作;3、保洁公司组织保洁员,全面负责市场内的
3、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三、要求1、工作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查,持健康证上岗;2、保洁员必须统一着装,按时上下班;3、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专人全面负责,分包干,责任到人;4、清扫后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库,保洁期间市场内不能有成堆垃圾堆放30分钟以上;5、每天定时对垃圾桶进行倾倒和清洗两次以上;6、定期对地下管网和化粪池进行清掏,确保地下管网排泄通畅;7、定期对市场内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开展除“四害”工作;8、垃圾库的垃圾做到及时外运,确保日产日清;9、垃圾库派专人负责守护,避免蔬菜垃圾外流;10、市场卫生工作负责人对整个市场的卫生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户自觉搞好摊前摊后和摊位周围的卫
4、生,做到卫生“门前三包”;11、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勤打扫、勤冲洗,保持厕所内外清洁,每天必须做到一次全面打扫,及时开关水阀,节约用水;12、广大商客户都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不乱扔烟蒂,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泼污水;13、进场人员有爱护场内卫生设施,果壳箱、清洁桶等不得随意搬动或乱放,未灭烟蒂不得投入桶内,以防火灾,对损坏卫生设施者照价赔偿;14、在分管地段坚持做到随脏随扫,不留污物积水,地面干净;15、下水道每月冲洗二次;1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工具。17、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
5、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备售货工具,做到货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3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六
6、、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4在XX农贸市场,我们将对XX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舒适、整洁、明亮的居住、办公和经营环境。1环境卫生管理主要任务和组织结构(1)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任务:A、负责XX农贸市场内公共部位的保洁,使其达到标准的清洁要求;B、负责制定清洁设备和清洁用具的采购,合理掌握清洁费用的支出;C、负责对清洁员工的业务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素质;D、负责接受客户的委托清洁业务。(2)组织结构(3)12小时保洁制度XX农贸市场实行12小时两班组保洁制度,早晨7:00上班直至晚上19:00时下班。以保证XX农贸市场的卫生达
7、到要求,每日的卫生全面清扫在XX农贸市场人流低谷时和下班时进行,尽量减少对业户的影响。2垃圾分流在狠抓环境管理和培养业户环保意识的基础上,我们将对垃圾实施“三化”管理,即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回收资源化、垃圾处理无害化,从而实现有效的垃圾分流。(1)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收集,统一采用垃圾袋进行袋装。(2)分类功能的垃圾箱。(3)垃圾回收资源化:通过垃圾箱,从中分捡出可回收物品进行回收利用,避免资源浪费。3杀虫灭鼠杀虫灭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要消杀对象是老鼠、白蚁、苍蝇、蟑螂及蚊子。(2)花钱买安全,可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消杀工作。(3)专业消杀公司应出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保证所用药
8、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对人体不构成为危害。(4)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消杀范围、要求和标准。(5)定期进行二次防灭虫药、三次防灭鼠药的工作,如发现或出现问题,消杀公司应保证随叫随到随杀。(6)实行重点防治,配电房、仓库等等部位以防鼠为主,其他设施和场所以杀虫为主。(7)杀虫灭鼠工作通常安排在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杀虫灭鼠实行施工记录卡管理,做好签字验收工作。(8)对由市、区爱卫会等部门布置的除四害活动或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9、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
10、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港
11、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九条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
12、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
13、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
14、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第十六
15、条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
16、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17、,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第二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第二十三条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
18、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场(厂)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十四条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
19、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
20、、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等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
21、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2、。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
23、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
24、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第四十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
25、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独立工矿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6为加强农村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场经营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上级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市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
26、明确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卫生监督组、市场卫生管理组。鉴于乡镇市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一)市场卫生监督组人员主要从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基层所正、副所长中临时抽调组成。市场卫生监督组职责是:1、严格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2、每月至少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并对各个市场卫生状况予以通报;3、协助核定各市场保洁经费,控制市场保洁费用支出;4、赴各基层市场参加全县统一“清洁日”等活动,帮助各市场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
27、的窗口形象;5、认真收集、记录群众对于市场卫生环境的投诉和建议。(二)市场卫生管理组,主要由市场管理员、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等组成。1、市场管理员职责:(1)市场环境卫生直接责任人,负责保障所辖市场符合市场卫生标准;(2)负责与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层层签订责任状(部分市场保洁员与乡镇所在地街委会聘请的保洁员为同一人,也必须与其签订“市场清洁卫生”责任状,明确工作时间、范围和责任等);(3)督促市场保洁员按时按质完成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4)督促市场经营者做好摊位环境卫生“三包”(经营场所前后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等工作;(5)负责保洁经费的合理支出;(6)负责市场整体卫生状
28、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2、市场保洁员职责:(1)按照市场清洁卫生标准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场整体清扫工作;(2)负责市场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等工作;(3)加强对市场清洁卫生的巡查,配合市场管理员督促市场内经营户遵守门前卫生“三包”(即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5)配合市场管理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3、市场经营户职责:(1)自觉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到摊档内外整洁卫生,档位内外无乱挂、乱搭、乱堆杂物。(2)经营者经营场所前后环境卫生实行三包(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29、)。(3)经营者经营场所内必须设有垃圾桶,把杂物、垃圾倒在桶内,由市场保洁员收运,做到不随地乱丢污秽杂物。(4)配合市场管理员、保洁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二、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一)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分类设摊,文明经营,秩序良好;(二)市场内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三)市场周边无塑料、玻璃、纸类、金属、织物、农药包装物、废灯管、废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砖瓦、石块、渣土等建筑垃圾;(四)市场周边下水道畅通,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无蝇蛆孳生;(五)市场应配备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个固定摊位配备1只),垃圾桶内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时处理。(六)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
30、式投放垃圾。实行垃圾统一收集搬运,市场内无隔夜垃圾存放;(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杀后产生的垃圾要马上做封闭处理,保持卫生整洁。(八)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保洁人员按规定的时间上岗。(十)市场卫生经费使用到位,无截留、挪用等情况。三、市场卫生经费落实(一)市场卫生经费筹措根据我中心目前保洁工作实际,各个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经
31、费组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上级财政拨款;二是部分乡镇市场管理人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三是部分乡镇市场保洁员代收垃圾费。(二)市场卫生经费使用1、乡镇市场保洁员工资:(1)根据各乡镇市场聘请保洁员协议,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结算的办法结算。(2)保洁员工资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会同各基层所一起核定。(3)保洁员工资应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个基层所所长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财会股领取后制表,由各市场保洁员本人签字领取。(4)市场管理人员或保洁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的,所收取费用应抵扣市场保洁员工资,具体抵扣金额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与各市场管理员协商决定。2、市场清洁其他费用各个市场需
32、要购买、更换扫把、垃圾桶等清扫(运)工具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市场所在基层所向中心市场监督股报告,经核准后,由中心财会股拨付。3、经费使用监督各个市场卫生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错收错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场监督股、人教股、财会股负责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基层走访核对,发现违规使用市场卫生经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四、落实岗位考核责任制为使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将由中心市场监督股牵头,组织各市场卫生监督组每月组织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参照“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本制度第二大点
33、)执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在每月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管理员年终绩效奖金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依据。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抓好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二)认真抓好落实。中心机关各部门股室、各乡镇基层所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任务、集中力量,扎实开展市场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目标要求。(三)强化督查考核。把市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定期对各市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市场,责
34、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确保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制度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
35、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
36、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准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不准擅自焚烧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江河水体:(三)不准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四)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五)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六)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应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
37、秩序)责任制,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第九条加强污水、废水管理:(一)活污水、废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不准乱倒乱泼:(二)饮食行业污水,应先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较大的工厂、酒店等单位应设置污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污水:(三)楼房天面水和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四)马路、街巷及住户的排水渠道要改为暗渠,并设沉沙井。落水口必须安装水封式防蚊闸,并定期施放药物和冲洗;(五)城市下水道要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堵塞。第十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
38、路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两侧。维修道路、清疏沟渠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和污泥,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在完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道路整洁。建筑施工产生的砖土、余泥,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倾倒,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因没有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而造成废弃物堆积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街巷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箱净、吊渠口净。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第十二条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吊渠口应接入水道,如有损坏或堵塞,主管单
39、位或产权人必须在七天内修复或疏通。第十三条高层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要有严格的防污染设施。供水期间,供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加锁;临时闲置不用的,应防治蚊虫孳生。第十四条零售摊档须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并对划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卫生整洁。第十五条在城市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表整沾,载运散装、液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或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十六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自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第十七
40、条公共场所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影剧院、广场、体育场(馆)、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并由本单位做好保洁工作。第十八条城市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城市内不得养犬。确需饲养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由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挂牌圈(栓)养。第十九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属辖区作出规定。第三章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
41、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排水系统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没、使用。有关部门应会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申报建造楼房(含民房),应有厕所化粪池、下水道、落水口等卫生配套设施施工图纸,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工地必须设有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卫生配套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拆除卫生设施,恢复整洁。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
42、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公共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施工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公共卫生设施的,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重建。边拆边建或先拆后建的,须缴纳修复押金,重建后经验收合格的,押金如数退回。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内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现有大中型商店(
43、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第二十六条所有公共厕所、单位厕所以及家庭厕所,必须有水封式三格无害化化粪池,均应做到不坏不漏,无蚊蝇孳生。标准高、卫生设施较完善的公共厕所,可实行有偿服务。对未经无害化化粪池处理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鱼塘的厕所,应拆除或限期改建。第二十七条城市的风景旅游、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理以及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处理,统一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垃圾的收集、
44、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所有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依时交纳卫生保洁费。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或者市外企业到本市从事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
45、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第三十一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仍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经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四)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体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七)生活污水、废水没有排入污水管道的;(八)饮食行业污水,没有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的;(九)楼房天画和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