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回收管理制度范文(8篇)资源回收管理制度11、每个焊工只允许领用、退回自己本人使用的焊材,不允许几个焊工所需的焊材由一个焊工领用、退回,并要求当天退回剩余焊材及焊材头。2、焊工在焊接施工过程中,不得乱抛乱丢焊材头及剩余焊材,必须放回焊条保温筒内,下班后交回焊材库,由焊材管理人员点收,并填好焊材回收记录单。3、焊接时,焊条头焊后余留长度不得超过50mm,焊丝头焊后余留长度不得超过60mm,特殊位置焊接时,允许部分焊材头剩余长度超过这个限度。4、焊条回收率:要求地面组装阶段达到97%,安装阶段不得低于95%。达到这个要求的,按实际回收数给予适当奖励;焊丝回收,一根焊丝回收带色标的两根焊丝头,回
2、收要求同焊条头。奖励金额按实际回收数给予适当奖励。焊材回收率低于90%的焊工,给予扣款处理,扣款数额为:领用数与实际回收差额部分0.5元/根。5、焊条烘焙员每月把每个焊工当月的焊材领用数及焊材头回收数进行统计,把统计结果上交给物资部和工艺部,由两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批准,依照规定奖惩。6、焊材回收若出现异常情况(如当天退回焊材数超过当天领用数等),该焊工当月不予建奖,并每次扣罚50元。7、焊工领用出去没使用完的焊条当天下班前退回焊材库,并重新焊干,此批焊材应做好识别标记,第二天发放焊材时,此批焊材应优先发放。焊条重新烘干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资源回收管理制度2一、回收药品的范围包括:家庭过期药品、
3、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二、家庭过期药品实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附近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统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合理安全用药。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
4、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存。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十、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食品药
5、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资源回收管理制度3一、为强化药品市场监管,防止过期药品重新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过期药品的不法行为,建立并落实家庭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其资格须经定点单位书面申请,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
6、擅自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三、定点单位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四、定点单位应对家庭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过期药品回收登记表(见附件1)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特别加强管理。五、定点单位应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移交人姓名、送交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接受人签名等。六、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7、,定点单位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七、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存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处理,必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定期收集并集中统一销毁,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交接单(见附件2),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八、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九、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点单位在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应经常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联系。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要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回收的过期
8、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资源回收管理制度4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二、废旧物资分类(一) 按用途分类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二)按回收种类分类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2、电器、仪表、仪器类3、工具、量具、
9、刀具、焊接材料类4、交电、五金、水暖类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7、车辆配件类8、备品备件类9、其它类(如废油等)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
10、理回仓库。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
11、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
12、按偷盗论处。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资源回收管理制度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在中
13、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 经营规则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14、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15、。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16、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
17、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
18、其他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
19、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
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1、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22、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资源回收管理制度6一、由使用人提出电脑报废申请,写明报废原因(如:软件或硬件等),找部门领导签字交到信息部。二、电脑是否报废的依据。1、软件问题:1)是软件版本过旧则安装新版本。2)做好硬盘文件备份,格式化硬盘安装一些消耗电脑资源的软件(如:ps,ai,cad)来检测电脑在运行软件是否能正常工作。如果以上两点都不能满足正常则报废。2、硬件问题:1)电源或电池问题:看出厂日期在报修期内通知厂家更换,超过保修期的要看该型号产品是否停产,能买到新配件更换即可。不能买到的则报废。2)内存条问题:在报修期内
23、通知厂家更换,超过保修期的要看该型号产品是否停产,能买到新配件更换即可。不能买到的则报废。3)硬盘问题:先拿到信息部备份重要数据,按照接口ide或sata类型购买新硬盘,购买不到配套的硬盘则报废。4)cpu和主板问题:在没有停产时更换新配件成本高,所以在cpu和主板出现问题时则报废。5)显卡、 网卡问题:更新显卡、网卡驱动无效时,按照接口agp接口或pci资源回收管理制度71、使用前注意确定桶盖及控制箱己上紧电气设备完好排气阀顺通冷却风扇运转正常。2、放入的进料液平面应低于机器内缘最高液位线,垫圈与桶子接触地要注意清理干净,严防溶剂蒸气外泄。3、操作及保养时,工作者务必配戴工作手套、保护眼镜、
24、保护面罩。如有不慎溶剂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十分钟,然后送医院就医。4、不能将不同操作过程产生之废溶剂倒入桶内一起回收。5、不能将回收槽当作溶剂储存槽。回收桶内的溶剂要按时检查,以防满出,外流到地上。6、要在开始蒸馏回收溶剂之前,才将溶剂加入回收槽。7、在操作过程中,请勿接触发烫部位。8、操作过程中,请勿打开桶盖。如发现有任何故障,请关闭电源,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不得乱拆乱装。9、在未确定回收己确实执行完毕之前,请勿倾倒回收槽。10、回收执行完毕后,注意关掉电源。11、当结束回收蒸馏执行残渣清除工作之前,请确认残渣温度,以免烫伤。12、必须保证该机器不接近任何烟火。13、如果意外发生火情,
25、可用干粉灭火器扑救,严禁用水灭火。资源回收管理制度81、目的:为有效管理本公司有机溶剂之使用、存放及回收处理并减少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质对人员之伤害,进而降低其对环境质量之冲击。2、范围:使用有机溶剂之相关单位。3、权责:3-1.各使用单位:负责妥善存放当日使用量之各类有机溶剂及回收、暂存等作业,并应于规定之作业区内操作及分类回收。3-2.总务单位:a.负责督导使用单位之操作情形,各类溶剂物质安全数据表之更新,溶剂操作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回收厂商之联络事宜。b.负责提供及管制操作人员之各类安全护具。3-3.品管部:配合总务单位共同执行督导、教育训练等相关事宜。4、名词解释:4-1.有
26、机溶剂:指产品制程中用于清洗、擦拭及调制等各类有机溶剂,如二氯甲烷、天那水、凡立水等。4-2.含有机溶剂物料:指物料中含有有机溶剂者,如环氧树脂、硬化剂、剥离剂、助焊剂等。5、相关文件:5-1.安全卫生管理实施办法6、内容:6-1.有机溶剂尽可能当地采购并以JIT交货。6-2.有机溶剂之使用及领用:a、各使用单位只能领用当周使用量,并严禁接近火源。b、使用溶剂之操作人员需穿戴符合标准之口罩;清洗人原则需加戴防溶剂手套,以防止挥发之有机溶剂对人员造成之职业性伤害。c、各使用单位之主管应强制推动操作人员安全护具之戴用及严禁溶剂不当使用(如清洗地板或手脚等),总务单位及品保中心将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未
27、戴用或不当使用溶剂者,则立即反应该单位主管,履劝不听者依厂规办理。d、若使用有机溶剂调制漆料、试剂等作业时,应于指定场所配制。6-3.有机溶剂之存放:a、各使用单位只能存放当日使用量,并于不使用时加盖密封,以防止挥发至空气中,造成物料浪费及作业区之空气污染。b、各类有机溶剂应存放于各指定区位,并注意是否有无泄漏情形,若有泄漏时应依”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全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之化学物质泄漏处理原则作处理。6-4.有机溶剂之回收:a、各使用单位应将使用过之废有机溶剂分类回收并置入各类专用回收桶内,且应随时加盖密封,待回收桶装满时应运至溶剂回收区,等待回收或清理厂商清运。b、使用后之废有机溶剂应妥善分类收集,严禁随意弃置、倾倒,避免污染空气质量、附近地面或地下水体或土壤。c、总务单位对回收区内之各类溶剂回收桶应注意是否有泄漏情形,若有泄漏时应依”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全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之化学物质泄漏处理原则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