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工程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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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1工程保险概述工程保险概述 13.1.1工程保险的发展:工程保险的发展: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朗伯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朗伯斯)大桥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开建筑工程险先河。斯)大桥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开建筑工程险先河。13.1.2含义:含义: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13.1.3特点:特点:保险标的的不完整

2、性和保险金额的渐增性保险标的的不完整性和保险金额的渐增性 承保范围宽;承保范围宽;保险危险大;保险危险大;扩展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见下页)扩展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见下页)内容有交叉;内容有交叉;采用工期或分阶段投保采用工期或分阶段投保险种险种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土建工程风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土建工程风险为主设计的条款)险为主设计的条款)物质损失项目;第三者责任物质损失项目;第三者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安装风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安装风险为主设计的条款)险为主设计的条款)物质损失项目;第三者责任物质损失项目;第三者责任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雇主承担的特定的经济

3、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特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失职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被保险人因失职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 建筑意外伤害险建筑意外伤害险 被保险人的人身健康或寿命被保险人的人身健康或寿命 1.保障项目财务的稳定性保障项目财务的稳定性2.加强工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加强工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3.改善项目融资条件改善项目融资条件4.减少经济纠纷减少经济纠纷 国际上的两类保单:项目、年度国际上的两类保单:项目、年度 其他保单类型:风险固定保单、套装其他保单类型:风险固定保单、套装保单施工机具和设备保单、保单施工机具和设备保单、DIC保单保单 13.2.1.建筑工程保险与交叉责任建筑工

4、程保险与交叉责任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有: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有:(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2)

5、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4)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

6、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年度费率。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

7、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提出原始索赔等。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

8、完工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并在合同中写明。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

9、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

10、有人投保。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建筑工程(永久和临时)

11、、建筑用的机器建筑工程(永久和临时)、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质、安装工程设备、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质、安装工程项目、损害赔偿责任项目、损害赔偿责任 13.2.3.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见书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见书210)13.2.4.责任限额与保险费率责任限额与保险费率 财产物质确定保险金额:按承保项目分项确定,财产物质确定保险金额:按承保项目分项确定,投保时用计划价(以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工程投保时用计划价(以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工程完毕后按实际造价予以调整完毕后按实际造价予以调整 第三者: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有免赔额:工程有免

12、赔额:工程0.52%;机器设备;机器设备5%费率厘定:综合考虑,订立合同时预收、期满多费率厘定:综合考虑,订立合同时预收、期满多退少补退少补 13.2.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开始:动工之日起或承保项目的财产卸至工地时开始:动工之日起或承保项目的财产卸至工地时起,或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最早限制,以先发起,或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最早限制,以先发生者为准)生者为准)终止:有几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终止:有几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验收、实际占有或使用、试车开始、保单规定验收、实际占有或使用、试车开始、保单规定 保证期:保证期: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

13、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备存在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或损失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量问题或损失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工期内,是否投保,由投保人自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工期内,是否投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如需投保,必须增缴相应的保险费。己决定,如需投保,必须增缴相应的保险费。关于延长保险期限: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工程不能按关于延长保险期限: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

14、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正式同意并加收规时完工,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正式同意并加收规定的保费后,可以签发批单展延保险期限。否则,从保单定的保费后,可以签发批单展延保险期限。否则,从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期间内发生的任列明的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工程部分交付使用,其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工程部分交付使用,其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是否也相应终止?是否也相应终止?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第第266 工程险保证期责任的界定工程险保证期责任的界定财产保险案例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分析第

15、第88页页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1992年年11月月21日保险公司承保深圳某广场建筑工程一切日保险公司承保深圳某广场建筑工程一切险,扩展险,扩展“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保险金额,保险金额RMB1.5亿亿元,建筑期从元,建筑期从1992年年11月月21日至日至1994年年12月月31日,保证日,保证期期12个月,从个月,从1995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1995年年12月月31日。日。1995年年1月月16日下午,施工人员在进行土建电气切割钢筋日下午,施工人员在进行土建电气切割钢筋时,不慎将火星溅落到竹篱笆上引发火灾,造成工程重大时,不慎将火星溅落到竹篱笆上引发火灾,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16、后经分析,确认起火原因是施工人员在第十四层楼损失。后经分析,确认起火原因是施工人员在第十四层楼气焊切割螺纹钢筋头时,产生的高温金属熔珠飞溅到第十气焊切割螺纹钢筋头时,产生的高温金属熔珠飞溅到第十层楼墙外排水架可燃物上,引燃竹片后火势蔓延成灾,属层楼墙外排水架可燃物上,引燃竹片后火势蔓延成灾,属意外火灾事故。意外火灾事故。1995年年2月月21日,被保险人(业主)就受日,被保险人(业主)就受火灾损坏的玻璃幕墙工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火灾损坏的玻璃幕墙工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保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限,建筑期的保险期限在根据保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限,建筑期的保险期限在1994年年12月月31日就

17、已终止。由于火灾发生在建筑期保险日就已终止。由于火灾发生在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之后,而且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延期手期限终止之后,而且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延期手续和补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不属保险责任,予以续和补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不属保险责任,予以拒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事故发生时虽然建筑期的保险期限拒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事故发生时虽然建筑期的保险期限已过,但保单扩展了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还未终止,应该已过,但保单扩展了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还未终止,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损失。保险公司经实地勘察、调查取证,确认火灾发生时工程实保险公司经实地勘察、调查取证,确认火灾发生

18、时工程实际上并未竣工验收,也就是说工程没有进入保证期。而有际上并未竣工验收,也就是说工程没有进入保证期。而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期内被保险人因履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期内被保险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保险公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火灾既然不是发生在保证期,也不是由司理赔人员认为,火灾既然不是发生在保证期,也不是由于对工程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本起事故不属于保证期保于对工程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本起事故不属于保证期保险责任,坚持拒赔。险责任,坚持拒赔。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19、,诉讼请求为RMB14,261,543.88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与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与原告即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原告即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加保的保证期加保的保证期”的限制性前提条件作出详尽的书面解释,的限制性前提条件作出详尽的书面解释,也未按照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险期限终止一个月以前也未按照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险期限终止一个月以前通知被保险人续保,造成投保人的重大误解,应负相应的通知被保险人续保,造成投保人的重大误解,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火灾损失过错责任。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火灾损失14,261

20、,543.88元。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提出以下申诉理由:提出以下申诉理由:1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意外事故造一法律关系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类法律纠纷,首先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类法律纠纷,首先应当查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应当查

21、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既已查明火灾发生的时间超公司就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既已查明火灾发生的时间超出建筑期保险期限,应判不属保险责任。但法院却判定保出建筑期保险期限,应判不属保险责任。但法院却判定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履行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义务,导致其重险公司由于没有履行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义务,导致其重大误解,有过错责任,全额赔偿被保险人,这是要求保险大误解,有过错责任,全额赔偿被保险人,这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回避了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有效性一审判决回避了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有效

22、性等关键问题。等关键问题。3一审判决对于保险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工程保险属于工期保险,一审判决对于保险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工程保险属于工期保险,而非年度保险,没有所谓续保手续。保单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内容而非年度保险,没有所谓续保手续。保单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和延长、保险金额变化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和延长、保险金额变化等)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可见应该是被保等)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可见应该是被保险人有过失,而不是保险公司有过失。保单约定加保了保证期,其适险人有过失,而不是保险公司有过失。保单约

23、定加保了保证期,其适用条款为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即扩展承保工程承包商在保证期内为用条款为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即扩展承保工程承包商在保证期内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而事故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在施工,不是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因此发生时被保险人仍在施工,不是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因此不属于保障范围。不属于保障范围。4一审判决中对火灾损失金额的认定存在错误。法院没有按照保险一审判决中对火灾损失金额的认定存在错误。法院没有按照保险理赔的原则,让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核定,就判定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理赔的原则,让

24、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核定,就判定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这是不妥当的。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这是不妥当的。保险人请求法院对事故的损失金额进行公估。二审法院同保险人请求法院对事故的损失金额进行公估。二审法院同意保险人聘请公估公司理算本案损失。公估报告的结论是:意保险人聘请公估公司理算本案损失。公估报告的结论是:(1)本次火灾事故为意外事故,但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本次火灾事故为意外事故,但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并不适用这次火灾事故;(并不适用这次火灾事故;(2)核定最终净损失金额为)核定最终净损失金额为11,461,240元,但事故发生时实际工程造价已达元,但事故发生时实际工程造价已达

25、267,691,200元,远远超出了承保金额元,远远超出了承保金额150,000,000元,应元,应按照保险的补偿原则和不足额保险比例分摊原则核定赔款;按照保险的补偿原则和不足额保险比例分摊原则核定赔款;(3)向保险公司通知工程延期及费用增减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通知工程延期及费用增减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在不考虑被保险人未履行工期延长及保险金额尽的义务,在不考虑被保险人未履行工期延长及保险金额增加之告知义务情况下,本案的赔款金额应为增加之告知义务情况下,本案的赔款金额应为6,412,273元。元。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需注意与考虑的因素包括:(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需注意与考虑的因素包括:(1

26、)保险公司存在过失,保单上只提及保证期适用有限责任保保险公司存在过失,保单上只提及保证期适用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但没有书面解释;(证期条款,但没有书面解释;(2)社会各界对于保险的)社会各界对于保险的理解程度;(理解程度;(3)一审判决的结果及类似赔案的审判经验。)一审判决的结果及类似赔案的审判经验。经多方沟通与协调,法院最终以保险公估报告的理算金额经多方沟通与协调,法院最终以保险公估报告的理算金额6,412,273元作为依据进行调解。因双方均有一定的过失,元作为依据进行调解。因双方均有一定的过失,需进行责任分摊,保险公司最终赔偿被保险人需进行责任分摊,保险公司最终赔偿被保险人3,657,809元。元。13.3第三者责任险和延期利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延期利润损失险 13.3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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