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1.使用1.1使用前应检查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严格遵守该物品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款、安全注意事项。1.2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随意倾倒于地面或下水道中,应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及时回收。1.3使用后的酸、碱等液体,应采取中和、稀释等措施,符合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排放。2.防护措施2.1根据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性质、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考虑采取下列防护措施:A.戴防毒面具;B.戴防腐蚀手套;C.穿防腐蚀鞋子;D.戴防护眼镜。2.2对新建工程试车阶段以及生产厂的改扩建工程、抢修工程施工中因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物品介质进行分析测量,合格后方能施工,施工时,应派专人监护,并视监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施工。2.3焊接或隔热防腐场所,属于下列环境者,应采取强制通风,设专人监护,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采取轮流作业方式:A.球罐内;B.容器内及大口径管道内;C.其他密闭的构件及建筑物内;D.超过4台焊机的集中焊棚内。2.4对经常在有毒有害环境作业人员要进行定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