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重大风险管理指引序号 目的主要内容二三3.1为提升风险项目管理水平,增强重大风险管控能力,避免法律纠纷处理被动,依据公司风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属各项目。工期拖延风险认定标准1) 凡是停工、停建、缓建项目均应认定为风险项目;2) 在施项目比合同约定工期拖延超过 3 个月的。3.2 风险管理指引3.2.1 发包人原因1)在施项目a. 对于合同中约定可顺延工期的情形,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并同时办理费用索赔。b. 如发包人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工期签证,则应按合同时限收集保存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迟延提供施工条件、迟延交付施工图纸等导致工期拖延的证据
2、、现场照片录影等证据,同时应在监理例会等会议纪要中陈述记录有关事实,保留已提出工期签证和费用索赔的有关证据。2)停工、停建、缓建项目a. 从停工、停建、缓建指令发布始,设置专人负责停窝工成本计算,并按月向发包人发函提出索赔,索赔文件需经对方签收并保存签收记录,必要时邮寄送达并保留快递底单。b. 已施工部分向发包人主张先行确权,以备可能发生的甩项交工。c. 停工时间过久,综合考虑发包人能否继续履行合同情况,必要时可以解除合同、撤场并索赔,以防止损失扩大。3.2.2 承包人原因分析拖延原因,组织实施赶工,力争符合下一工期节点要求,及时争取发包人谅解并同意延长工期,取得有关书面纪要。3.2.3 第三
3、方原因甲方指定分包、民扰等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说明相关事项,并争取发包人给予工期顺延等书面材料。3.2.4 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要求的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工期签证,同时保留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3.2.5 其他原因雾霾、重大活动期间政府指令停工,应当参照不可抗力的程序和期限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工期签证,即使不被发包人认可,也应固定政府指令停工的证据,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被索赔的抗辩依据。3.3 应制作保存的有关材料清单1) 已完工程的结算确权资料2) 向发包人发出的损失索赔报告及签收记录3) 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政府网站关于雾霾、重大活动期
4、间停工的指令4) 工期签证单(符合期限和程序要求)、开工令、复工令5) 甲指分包延误工期相关证据;不具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影响施工的照片、录像、出警记录等材料6) 其他有关工期拖延的会议纪要(有经发包人授权人员与会)7) 有关工期拖延的工作联系函(保留签收记录、快递底单等送达证据)四4.1工程款拖欠风险认定标准拖欠应付工程款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认定为风险项目。4.2 风险管理指引4.2.1 发包人拖延结算 1)严格按照合同期限、程序提交结全面、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留签收记录,必要时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快递底单。2) 按月发函催促结算,提出损失索赔并保留签收记录。3) 根据建设工程
5、竣工结算暂行办法第 21 条规定,必要时不予配合交付工程。4.2.2 在施项目拖延进度款1) 及时与发包人办理已完成工程量结算确权,并发送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签收记录或快递底单。2) 长期拖欠大额工程款,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必要时报公司批准行使停工权以及解除合同的权利。4.2.3 已竣工项目拖欠最终结算款 1)发包人未按照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以发包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有明确授权的人为收件人送达书面催款函(催款函中应明确本金、延迟付款利息、应付时间),并确保债权主张不超过 2 年诉讼时效。2) 因发包人延付结算款,导致分包单位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承包人应在催款函
6、中予以明确并保留相关证据,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 关注项目工程及土地的抵押情况,项目销售进度等可能影响发包人最终偿付能力的因素,并及时向公司商务部、法律部汇报。4.3 应制作保存的有关材料清单 1)施工过程确权材料 2)竣工结算资料及签收记录 3)催款函及签收记录或有关会议纪要4)分包单位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的材料五5.1发包人资信风险认定标准发包人经营状况失常、主要管理人联系困难、出现重大负面新闻、大面积违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况可认定为风险项目。5.2 风险管理指引1) 动态掌握发包人资信变化情况,发生发包人资信状况恶化的情况后, 项目应立刻着手编制发包人
7、资信风险情况说明,报送公司商务部、法律部。2) 要求发包人办理施工进度结算并支付应付工程款。3) 如发包人短期资信状况无法好转,应要求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如被拒绝则在必要情形下行使停工权。4) 经过磋商,确无继续履约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5.3 应制作保存的有关材料清单 1)发包人资信状况失常的相关证据2)发包人已违约的有关证据 3)要求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函件4)已完工程结算确权资料六6.1质量风险认定标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不验收、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资料严重缺失
8、等情况,应认定为风险项目。6.2 风险管理指引6.2.1 发包人原因 1)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发包人指定材料以及为降低成本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完成责任厘清并书面确认。2) 必要时对可能归属于发包人原因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检测,保留检测报告。3) 确属发包人原因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办理损失索赔及工期签证。6.2.2 承包人原因 1)项目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完成质量问题消除。2)因分包、分供材料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收集有关证据,及时向分包分供商索赔。6.2.3 第三方原因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勘察单位的勘察报告导致施工后发生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和勘察
9、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及时以侵权责任为由索赔,同时要求发包人对工期予以顺延并对损失予以确认。6.2.4 自 然 因 素 1)对归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及工期顺延。2) 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发生的质量问题,参照承包人原因进行整改处理,并和发包人沟通特定自然因素下的免除质量问题罚款,形成书面纪要。6.3 应制作保存的有关材料清单 1)质量检测报告 2)关于质量问题责任主体认定的会议纪要等3) 损失索赔报告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损失的确权证明4) 非承包人原因的质量问题顺延工期签证单5) 质量问题涉及的
10、图纸、施工方案、使用工程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等6) 甲指分包、分供导致质量问题的材料七7.1放弃或丧失优先受偿权认定标准已经向业主或银行发送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 或者签署包含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的协议;工程款未完全支付,自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向建设单位主张优先受偿权。7.2 风险管理指引7.2.1 已放弃优先受偿权项目 1)严格落实工程进度结算的确权,同时严格把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安排专人负责进度款催付,必要时及时停工,严禁出现重大拖欠款局面。2)关注发包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变化,及时向公司商务部、法律部报告。7.2.2 丧失优先受偿权项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
11、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注: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间是不可变期间,只能在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主张),项目出现重大拖欠款,在距优先受偿权时限届满 60 日之前应向公司商务部、法律部报告。八8.1对停工、停建项目,应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重新确定新的竣工日期, 以延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重大劳务纠纷认定标准1) 纠纷涉及金额 200 万以上,出现劳务人员闹事,上访等事件2) 纠纷涉及金额 500 万元以上8.2 风险管理指引1) 加强和分包单位的月度及季度过程结算,避免在年度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避免矛盾集中到年底。2) 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12、,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进出场登记台账、考勤及工资支付台账,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义务。3) 对于发生的劳务人员闹事、上访等情形,应主动报告劳动监察大队、派出所等政府机构,寻求行政机关主导下的纠纷化解。4) 必要时对有恶意闹事倾向的分包单位提前主动起诉,把分包单位拉到正当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8.3 应制作保存的有关材料清单1)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与班组的承包协议、过程结算对量资料、分包的诉求材料2) 劳务纠纷人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进出场登记台账、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3) 分包闹事、上访的照片录像4) 出警的记录、警方问询内容记录5) 向分包发送因出现合同约定的上访事项违约责任索赔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