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规风险管理实务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02001年的21年间,国际上商业银行仅仅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超过207亿法郎,其中既有巴林银行倒闭案,也有被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丑闻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清盘案。从国内银行业情况看,2000年以来,涉及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欺诈案件达到17起,涉案金额超60多亿元。特别是国内近期频频发生的系列金融大案要案,再次提醒我们,对于处在经济转型之中和正在加速推进改革开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防范经营中面临的多种风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对防范金融经营风险的认识,加快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控系统,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
2、效机制。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失败典型案例给予银行业者的警示:山西“728”等系列金融大案。1、案情简介:2004年7月28日,山西省分行发现涉嫌诈骗案件。8月3日、8月5日、8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其他三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相继发生涉嫌诈骗案件。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类似,先是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以假印鉴等方式诈骗银行资金。因此,这一系列案件以及后来发现的相关案件统称为“728”金融大案。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省最大的金融诈骗案,涉及5家商业银行共17个分支机构,涉案金额达10多亿元人民币,预计损失7亿元。“728”
3、金融大案对银行业的金融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银行业者以深刻教训。2、案例分析从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角度剖析“728”金融大案,暴露出银行业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控制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第一,对经营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措施不足。防范“资产业务风险”多,关注“负债业务风险”少。不能及时修订和完善适应现实风险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违规疑点未能有效识别并给予持续关注。第二,内部控制文化缺失,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监管约束失效。一是部分员工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不懂法,对领导违规要求不能加以抵制;二是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权力过大且缺乏约束;三是人员使
4、用只重业绩、能力,不重道德,只重使用,不重管理。第三,内部控制技术手段落后。表现为:一是金融电子化进程严重滞后,各行之间电子数据交换渠道不畅通,数据信息不能共享,对企业的资金流向难以有效掌控;二是对各种金融票证、印章及其他凭证缺乏现代化防伪技术和手段;三是对大额资金和异常支付监测能力弱,无法及时采集、整理和分析资金异常流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系统缺乏联系,支付结算管理安全系数低。第四,没有妥善处理“防风险”与“业务发展”的关系。“728”金融大案涉案银行业机构多数存在盲目追求发展规模和速度,忽视风险防范和发展质量问题。第五,不恰当的业务考核机制损害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当
5、前,一些银行业机构仍以存款业务作为对下级行的重要考核指标,一些上级行对基层营业机构以拓展存款业务为目的的一些不合规行为较为放任,对一些“优秀”营销人员监督较为放松。现实中出现要“发展”,还是要“合规”的矛盾时,“合规”往往让位于“发展”,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我国商业银行业经营风险管理存在问题1、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首先,缺乏对经营风险的整体把握。其次,在风险防范上未能做到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在实践上总是采取“亡羊补牢模式,就事论事,缺乏事前防范和系统管理。”最后,在风险控制责任认定上,认为经营风险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与业务部门关联性不强。而银行经营过程中,各类业务风险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
6、险的管理趋于集中化不同,经营风险存在于各个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日常行为中,这个特点决定了具体业务部门及其相应岗位在经营风险管理方面必须承担第一位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层监督力度不够,责任不清,未能在银行内部创造一种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意识,已成为银行经营风险认识缺失的根本表现。巴塞尔协议明确指出,任何大量损失的产生都反映出管理层未能重视控制文化,控制文化的松弛,造成银行内部缺乏适当的激励以鼓励管理部门保持高效的控制意识。管理层风险意识不强也成为经营风险重大隐患。2、内控制度疏漏一是在内控管理部分环节无章可依。普遍缺乏对内部欺诈异常指标和业务活动监测的相关制度,对基层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有效约束的
7、制度也不健全,以至于在基层滥用和放大权力现象普遍存在,并成为大案要案发生的首要原因。二是内控制度管理滞后。再好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滞后,因此制度必须被不断控管、检验并及时修订。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其科学性和管理效能。三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任何一个案件发生的背后,都存在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共同原因。例如:一些管理者以人员紧张为由而使岗位轮换和重点岗位的强制休假制度长期难以落实;还有的以优质服务为名,让客户经理以包办的形式替客户提供无限度的服务等。3、职业操守缺乏马克思曾讲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规范的职业操守是制度发挥效力的前提。以近年来国内银行发生的大案表现来看,基层经营机构员工与行
8、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贷款,或挪用、盗用客户存款的内部舞弊事件屡见不鲜,这突出暴露了银行个别员工职业操守的沦丧。三、合规风险管理内涵合规,通俗地讲,就是照章办事。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合规职能的定义是:“合规就是一种判别、评价、咨询、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独立职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三条第二款把它定义为“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指引第四条第三款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
9、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点:1、合规工作的职能是管理合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没有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国际惯例和有关标准,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3、合规工作方式有“判别、评估、咨询、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综上所述,合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既有和银行内部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例如,防止洗钱、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消费信贷违规
10、等,也需符合外部的客观要求,例如,遵守基本法律(银行法、劳动法和税法等)、监管当局发布的规则和标准、行业协会颁布的实务标准和社会要求银行遵循的诚信和公平交易要求。4、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关系是有明显区别,又相互联系,应给予高度重视。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没能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国际惯例和事务标准等,而可能受到的法律或监管惩罚风险、财务损失或名誉损失。操作风险是指因欺诈、越权行为、错误、遗漏、低效、系统失灵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人或交易对手未能或不愿意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变化所带来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既相
11、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5、合规管理职能界定。合规管理首先是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其内涵有二:第一是有必要明确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的责任,树立高管人员的合规管理理念;第二是银行各级机构和员工开展任何活动,都应该依法合规。不论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还是银行外部要求银行遵循的法规、管理和标准,银行的员工都应该遵守;不论从事传统业务,还是研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银行的员工都应该防止违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综上,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特别是经营一线)及其管理部门应该是合规管理的主体,合规管理也是事前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风险关口前移的表现。依法合规已经是银行稳健发展的
12、需要。银行的发展能力不仅靠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而且靠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无数教训反复证明,建立在违规基础上的业绩回报只是暂时的,违规经营带来的损失终将抵消或数倍于取得的所谓业绩。任何违规行为都会破坏银行发展过程中的控制能力,甚至危及银行的生存。四、企业文化中的合规文化(法律精神)1、企业文化的含义,是指企业职工依据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承载这些精神财富的组织形式和物质形式,也包括职工的思想文化责任、企业精神、民主意识、法律观念、职业道德、风尚观、价值准则以及文化环境等。企业文化包括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物
13、质文化是基础,精神文化是灵魂和核心,制度文化是中坚和关键。企业文化的三个层次企业的物质文化,亦即物质文明,表现在企业的经营环境、生活环境,以及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方面,花园企业、花园宿舍与脏、乱、差、陋的厂区和生活区,是两种明显不同的企业物质文化。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指出:“环境是人的第一位老师,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企业的社会政治文化,亦即企业的行为文化。表现在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怎样处理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企业怎样对待质量保证、服务态度、企业“立法”和“执法”方面,以及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决策方式、行为规范、习惯、企业的社会联系等方面。企业的精神价值文化,即企业的经营
14、哲学、企业精神以及企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2、法律精神企业是法人、它必须有一种法律精神。企业法律精神首先指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既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又要主动履行法律要求的和企业自身行为引起的一切义务。企业的法律精神除了遵纪守法方面,还表现在加强企业内部立法,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坚决贯彻执行企业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方面。在企业管理上必须强调“法治”,不能搞落后的“人盯人”式的管理。要使企业有一种法律精神,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首先要有一种法律精神。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15、。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a、加强并不断完善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b、举办合规培训,提高依法合规的自觉性。c、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各项业务合规、合法性。d、加强银行内法律机构建设和法律专业人员培养。e、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相冲突。特殊预防:对违法乱纪者要依章、依纪追究其政纪、经济,直至法律责任。五、违规经营案件实务的教训与分析1、“假按揭”及合同的法律效力基本案情1999年1月21日,某商行与购房人徐某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向徐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0万元,用于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借款期限
16、自1999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共15年,徐某应从99年2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如连续6个月或累计10个月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徐某无能力还款时,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上述合同经公证后,银行与徐某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此后,银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徐某最初也能按月还款,但从2001年11月起开始拖欠贷款本息,致2002年9月9日已累计欠本金694,384.49元,利息30,781.47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效后,以借款人徐某和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17、诉讼,要求徐某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徐某不能清偿时,则以抵押房产拍卖款项优先受偿,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是房地产公司员工,该房地产公司因缺乏项目后期资金,故以公司内部职工名义申请住房按揭,便于公司套取银行贷款。在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地产公司伪造了首期付款凭证和个人收入证明,再由徐某将这些申请按揭贷款必需材料提交银行。徐某在按揭贷款申请表、按揭贷款谈话记录、按揭贷款担保授权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银行审核后放款。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徐某订立的责任承担函,内容是:徐某为房地产公司贷款,所有贷款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偿还。徐某称,本人购
18、房行为系在房地产公司以工作岗位为要挟的情况下实施,因为怕失去工作,所以只能按照公司要求以购房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法院经两审认为:房地产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借他人名义,并胁迫他人以欺诈手段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经上诉人请求应予撤销。因抵押合同中已约定该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故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判决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房地产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银行处分抵押物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对帮助房地产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是因为受到房地产公司胁迫造成,故免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银行办理此业务时,内部审查不严也有过错,应追究内部工作人员责任。“假按揭”产生原因a、开发
19、商为获得优惠贷款而实施“假按揭”b、开发商为缓解楼盘滞销困境而实施“假按揭”c、开发商为欺诈贷款而实施“假按揭”d、银行管理漏洞,违规操作给“假按揭”以可乘之机。“假按揭”借款合同法律效力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4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维杯真实意思情况下定理的合同,受损方才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将借款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而按无效合同处理。关于抵押合同法律效力:因欺诈行为而签订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是否撤销,应根据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银行在诉讼中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法律效力,加上抵押合同中已约定该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因而法院认定抵押合同为
20、有效合同。合规风险防范a、银行应通过严格准入制度,对那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良好市场信誉,并且具备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才应与其建立信贷合同关系。(例:具有资产占开发项目总投资法定比例以上;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或预售)许可证)b、银行应当加强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辨别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应发放贷款。(除要求开发商提供住房按揭可行性报告外,银行业也要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c、对于现有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按揭贷款,应认真排查,有效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违规贷款。d、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
21、制,对造成“假按揭”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追查,是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殊严防措施。2、依法科学确定抵押率是防止贷款出现或然风险时,全款收回贷款的重要一环。(案例略)抵押率:是本金利息之和与抵押物作价(估价)现额之比率。 贷款本息总额即:抵押率= 100% 抵押物价值抵押率的确定:应根据抵押物在抵押期内的市场变化、价走势和抵押物在抵押期内的磨损和新旧程度变化,再考虑处理抵押物时所发生的费用,最后再确定抵押率,并根据抵押率考虑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影响抵押率高低的四个因素a、贷款风险因素。抵押贷款本息之和与抵押物作价现款(估价额)之间有个差额,抵押率反映了这个差额幅度。这个差额一般都是抵押贷款额小于抵押物作
22、价额,即抵押率小于100%。银行对贷款风险的估价与抵押率成反比关系。风险大的,抵押率可以低一些;风险小的,抵押率可以高一些。b、借款人信誉。信誉高的,抵押率可以高一些;信誉低的,抵押率可以定得低一些。借款人信誉评价内容主要有五点:一是不良率;二是逾期贷款率;三是借款人现在生产经营情况、盈利水平;四是借款人现有固定资产(净值);五是借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间、年限。c、抵押物种类。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银行在选择确定质押、抵押物时,首先应选择那些易于保管、转让、变现(处分)及适销适用的财产作为抵押物。d、贷款期限。抵押率应与贷款期限成反比。对期限较短贷款,短期市场预测相对容易
23、,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相对减少,市场容易把握,抵押率可以提高;对贷款期限较长贷款,抵押率要相对降低。综上所述,抵押率确定是否妥当,是关系到发放抵押贷款成功或失败的重要一环,抵押率确定的准确性越大,贷款的安全性越大。抵押率确定的误差性越大,贷款的安全性就有保证,抵押贷款的作用就难以发挥。3、违规更换预留印鉴,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02年8月8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向某与赵某、孙某就共同开发佛教T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向某先注入资金50万元,用于筹建T项目前期工作,赵、孙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8月14日,赵某受张某委托,与佛教协会订立协议。同日,T项目筹建处在某商业银行A支
24、行开立账户并预留印鉴为“T项目筹建处财务专用章”、“向某印”、“孙某印”。8月22日,实业公司以向某个人名义汇入A支行开设的T项目筹建处账户50万元。9月5日,T项目筹建处常务副组长赵某、财务总监孙某到支行,以“单位急需用款,预留印鉴中向某印带到外地”为由,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即在原有印鉴中去掉“向某印”,保留原“T项目筹建处财务专用章”和“孙某印”。A支行主办会计要求二人提交单位书面申请,赵、孙二人再次表示用款特急,以后一定补办。A支行会计碍于情面,在没有书面申请材料情况下,违规为T项目筹建处办理了更换印鉴手续,并办理了首笔15万元现金取款业务。截止2003年3月27日,赵、孙二人以更换后印鉴
25、陆续取现和汇款49.98万元。后向某以单位存款被赵、孙取走使用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赵、孙所取款项除用于T项目办公及业务支出外,大部分被用于二人购买名车、住房、家具等消费品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被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7年和4年半有期徒刑。2003年实业公司向法院起诉A支行,以支行办理会计业务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赔偿由此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A支行抗辩中提出,更换印鉴是公司员工职务行为,支行更换印鉴与公司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A支行工作人员在赵、孙出示的提取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所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相符情况下,将存款支付给赵某和孙某,并被其非法占有,导致T项目筹
26、建处账户内资金流失。A支行工作人员“依据赵某于2002年4月10日出具的通知,在存款已被转走情况下,变更预留印鉴,其工作人员视为负有过错,对造成T项目账户内资金流失并被赵、孙非法占有具有直接因果关系,A支行对此应直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判令A支行、赵某、孙某共同赔偿实业企业49.98万元。2003年3月,A支行上诉到市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银行违规操作上的问题A支行在变更预留印鉴过程中,违反了银行关于办理变更预留印鉴相关程序规定。“应提交正式公函证明,或以更换印鉴申请书代,写明变更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原预留签章和与原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经开户行审核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本案中
27、,银行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在赵、孙二人未提交T项目筹建处变更印鉴申请书情况下,仅凭口头说明便为其办理了预留印鉴的变更,并在没有书面手续情况下,使用新的印鉴为赵某、孙某二人转账,最终导致T项目筹建处近50万元款项被二人取出用于个人挥霍,教训十分深刻。对策与反思: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杜绝因人情废制度和因开展业务而不依法合规经营的做法。该案发生充分证明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此案是“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法律”造成恶果的典型案例。因此,“周到服务”必须建立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风险防范”则是“周到服务”的前提和出发点。4、执法机关来行查询、冻结
28、、扣划过程中违法、违规办理业务被处罚的教训。违法转移开发商存放在银行保证金帐户内款项,被法院裁定对直接责任人拘留15天,对单位罚款3万元人民币。银行工作人员对法院隐瞒企业存款,并通知企业归还银行贷款,该银行受到法院责令该行立即退还扣收资金;对总会计罚款1000元人民币,拘留15天;对临柜人员罚款1000元人民币,对单位罚款3万元人民币。法院冻结、扣划企业在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该企业实际账户只有8000元,银行经办人员未查询客户账户当时余额,就按法院冻结存款通知书中10万元要求办理冻结手续,法院扣划时以银行未实际履行应协助扣划款义务,使法院所冻款项被转移为由,向银行下达裁定书:扣划银行账户存款
29、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缴纳罚款,上缴国库。六、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1、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单位重视不够,人员变动频繁,缺乏严格管理,反洗钱工作质量下滑;一些银行反洗钱系统不配套,大量工作依靠手工完成,成为客观上制约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障碍;反洗钱培训工作滞后,导致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质量没有保证。2、反洗钱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和负面影响监管处罚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
30、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错报、漏报情况,和同一性质重复发生的错漏报问题,将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绩效考核影响据了解,一些商业银行和一些上市银行为了更好地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已将一个单位反洗钱工作的优劣纳入绩效考核办法中,可见反洗钱工作如被监管当局处罚,其金额及绩效扣分将对商业银
31、行在系统内排名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将对全体员工收入产生现实影响。声誉影响:如果一个银行因反洗钱工作问题被人民银行处罚,其银行声誉会因此在系统内外受到负面影响。七、合规风险管理的措施根据监管当局要求和参阅了解有关商业银行的一些做法,我认为合规风险管理主要应包括以下思路和措施。1、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首先要加强内控管理文化建设。包括员工法制观、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树立业务发展和业务职能部门是合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的观念。 2、推进体制改革,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有效制约的内部管理体系。参照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做法,商业银行应将内部机构按职责和功能
32、分成前、中、后台,通过职责分工和流程整合,形成前、中、后台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3、加强合规管理: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契机,建立完善合规框架体系和围绕合规风险识别、量化与评估,明确分工协作,形成合规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稽核部门、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体制。制定合规工作指引和员工行为准则,指导具体的合规工作,规范全行员工行为。严格合规审查,建立有效的合规审查程序与流程,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合规风险,重点将法律性文件审查、新产品推出方面纳入合规流程。4、建立系统、科学、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机制:科学、系统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是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内部控制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一是从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出发,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和废止。二是要总结重大违规事件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并弥补制度和执行上的缺陷,以完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对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操作流程、方法和事项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