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范围1.1为加强公司外部工程项目承包方、租赁方和供应商(相关方)等在公司内施工、安装调试等临时作业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相关方及施工、安装调试等临时作业人员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方的外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购买的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人员;临时性外来运输、搬运和吊装人员(独立作业或交叉作业);外来学习、参观、用户监制、实习人员;承包或租赁的经营活动合同工、临时工等。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货商也按本规定管理。第3条职责3.1行政管理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
2、负责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3.2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业务合作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供方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第二章外来工程项承包方安全管理第4条资质审查及安全合同的签订4.1.1对外来工程项目承包方与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A)审查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证、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安全证、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3、。B)审查法人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工程、维修、服务合同。C)施工、维修单位有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建立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D)审查施工、维修、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如在作业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否则不能从事相应作业。4.1.2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将施工、维修、服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报行政管理部,并签订安全管理合同。4.2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施工方案,施工、维修现场环境状况,施工部位的隐蔽工程情况向施工、维修单位交底,并记录存档。4.3安全合同文本采用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有
4、效期为一个施工周期。4.4外来施工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须到行政管理部备案。4.5外来施工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4.5.3行政管理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4.5.4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4.5.5外来施工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进
5、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行政管理部审核存档备案。第5条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5.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5.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5.3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5.3.1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应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
6、,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全管理部和行政管理部部备案。5.3.2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安全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第6条售后服务人员、调试安全人员(独立作业)等相关方如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周的,也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行政管理部签订安全合同。不足一
7、周的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行管理。第7条长期在本公司从事零星项目服务、产品运输等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同第4条一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行政管理部签订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第三章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第8条通过中介机构招收的长期在本公司与本企业员工混岗作业、从事后勤服务的劳务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其资质复印件报行政管理部审查签订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8.1对劳务中介结构资质审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同第4条的有关规定。8.2劳务人员的招收及日常管理按本制度“临时工安全管理”执行。第四章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第9条承包或租赁经营是指公司对外出租的经营项目或厂房、库房9.1必须对承
8、租方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审查内容包括:9.1.1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9.1.2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此项工作由企管办公室负责牵头。9.1.3安全合同
9、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且有效期一致。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是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租或承包人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9.2租赁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第10条行政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第五章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第11条临时工的招收
10、11.1招收的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1.1.1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11.1.2必须进行体检,证实本人没有妨碍从事该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11.1.3签订的用工合同必须由安全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11.1.4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11.2临时工安全管理11.2.1签订2年以下用工合同的临时工,不得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11.2.2相关部门或车间要对临时工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11.2.3临时工从事生产、服务的所在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发给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并教会使用方法和正确佩戴。11.2.4临时工从事生产、服务的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对其发生的生产
11、安全事故负责。11.2.5临时工必须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1.2.6对违章临时工,公司和所在单位有权予以教育和处罚,对严重违章以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用工合同。第六章临时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12条学习、参观、检查、用户监制、咨询、评估、认证、实习等人员进入公司的由接待部门到行政管理部办理进公司手续,并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12.1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引领按指定路线行走,对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12.2外来人员在公司内、车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像,不得进入非指定区域参观和滞留。第七章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货商的安全管理第13条采购部门要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应方安全资质档案,并按审核其资质的有效性。第13条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货商的安全管理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第八章附则第14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第15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