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9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制: 技术管理部 审核: 隋进国 批准: 姜 涌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第三条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
2、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 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经过
3、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第五条 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第六条 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第七条 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
4、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第八条 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第九条 进站程序1、 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2、 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
5、究。3、 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4、 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5、 博士后经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 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
6、。第十条 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能够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第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能够办
7、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第十五条 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
8、,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 奖惩1、 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2、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3、 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
9、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4、 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5、 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 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
10、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第十八条 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1、 日常经费及管理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当前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原则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技术人员的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中明确规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2、 科研经费(1)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
11、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2)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3) 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第十九条 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1、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报人事部博管会。2、 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能够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能够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