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办公楼是公司各部门履行公务活动的场所,为保障办公楼的正常运行,维护文明、舒适、宁静的工作环境,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和到办公楼联系工作的临时往来人员。第三条 办公楼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具体履行对办公大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四条 办公楼内任何单位和进入本大楼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制度,努力创建精神文明。第二章 文明办公第五条 进入办公楼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裤衩等上班;不准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不得串岗闲聊,不得在办公大楼进行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第六条 楼内
2、办公人员言行举止要文明,态度热情和蔼,礼貌待人,公正处事,办公物品应摆放有序。第七条 不准在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柱子等地方随意张贴通知、海报、广告等标识物。不准在墙面、柱子等地方乱画、乱刻。第八条 禁用办公电话闲谈,严格执行公司电话管理规定。第九条 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启用他人电脑,更不得擅自拷贝他人电脑资料。第十条 搞好个人办公区卫生,做到物品摆放有序,保持整洁、干净。保持个人使用办公设备卫生,下班及时整理桌面物品、文件。人走关好门、窗,将座椅摆放整齐,抽屉和资料柜须锁好。第三章 人员与物品管理第十一条 临时往来联系业务的外单位人员须在一楼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来客登记单,经确认后,方可入
3、内。私人会客一般不得在办公场所。非工作时间,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大楼,本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得带他人进入办公楼。第十二条 办公室实行定置式布局,不得私自移动。移动较重的办公用具要轻抬轻放,不得磨损地面。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8小时前台值班规定,办公大楼内不得留宿。第十四条 车辆要停放整齐,车头向外,服从管理。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办公大楼白天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司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夜间安全保卫由公司保卫部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各楼层所在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责任区(本部门办公室)的责任人,公司领导办公室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第十七条 楼内各部门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
4、做好各自责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内外结合,全方位设防,确保楼内安全。第十八条 办公楼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时间如有公务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事先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负责活动期间办公楼安全工作。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含卫生间、消防通道以及步行梯楼层的门、窗),防雨、防盗。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和物资管理。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备用金按规定数额存放。各科室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地方。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图纸、文件、资料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
5、发生。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机关结合内部安全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办公楼内不得存放汽油、火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人人爱护消防设备,使器材处于良好状态。第五章 水电管理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大功率(300W以上)电器的,事先必须向综合管理部申报,综合管理部根据负荷承受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在此期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及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用电设备的检修。综合管理部要不定期对办公楼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要根据办公楼用电实际情况,有必要时请电工进行一次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排除用电故障。第二十六条 全体职工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注意随手关灯、关水,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保证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用电。 第六章 楼内卫生第二十七条 全体职工都要树立文明意识,要讲究卫生,净化环境,爱护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第二十八条 个人垃圾要及时处理,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任何人不得在走廊内乱堆乱放物品,否则将作为废品处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雨具不得摆放在公共区域。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第三十条 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茶叶倒入厕所便池内,使用卫生间后应及时冲洗。第三十一条 办公楼内公共区域卫生由专职清洁员负责,每个员工负有保洁责任。第三十二条 全体人员应自觉爱护办公区一草一木,不得采摘和毁坏绿化树木。第七章 保养与修缮第三十三条 办公楼内各种公用设施,如消防与报警设备,电源插座等,不准私自拆装或挪用,如确实需要,必须经综合管理部安排统一处理。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装饰和设备,各使用部门应保持原样,不准自行新增、移动或拆除;不准在墙壁和楼板上凿洞或剔槽,不准自行改造和装潢。第三十五条 严禁使用非正常配置的高功率电器,严禁私自接拉电线。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