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 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包括发生劳务关系) 的所有员工及人员。第三条: 员工除应遵守本制度外, 还应遵守公司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职工的录用第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及经营需要确定对机构的设置,确定用人计划。第五条: 公司需要招收员工时, 应面向社会、 任人
2、为贤、 公开标准、 择优录用。员工的录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第六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 必须事先进行身体检查, 对身体不合格的, 公司应说明情况, 不予录用。第七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 应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特聘的人才除外) ,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和员工任何一方对对方不满意的, 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 必须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1、 履历表; 2、 经核对无误的相关证书( 含毕业证、 资质证、 资格证) 的复印件; 3、 经核对无误的身份证( 户口簿) 复印件; 4、 体检证明( 用人单位指定
3、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 ; 5、 1寸近照8张; 6、 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证明; 7、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及指定的本人之外的并可邮寄送达的关系人; 8、 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第八条: 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 如公司或员工均未提出异议, 视为双方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不再办理其它手续。第九条: 公司或员工只有在试用期内才能无条件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满后, 必须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第十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 公司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安排调整员工的工作, 员工应当服从。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纪律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的如下劳动纪律: 1、 服从领导、 服
4、从分配; 2、 以公司为家, 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敢于同一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旷工, 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严禁违章操作, 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5、 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 讲文明、 讲礼貌, 严禁打架斗殴; 7、 严禁酒后上岗; 8、 严禁串岗, 严禁在工作场所嬉闹; 9、 严禁动用不属于自己使用的设备、 设施; 10、 严禁将小孩或亲友及其它无关人员带入生产区; 11、 严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12、 严禁一切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上述纪律的, 按相
5、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追究其经济、 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工资、 社会保险第十八条: 生产一线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 多劳多得。第十九条: 工资的发放时间, 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办理。第二十条: 试用期不到15日即离开公司的, 不计算工资。第二十一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第六章工作时间第二十二条: 由于公司的生产任务是不特定的,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 调节、 确定具体的工作、 休假时间。遇节假日需要继续上班时, 公司将提前通知。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 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如
6、有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 其试用期顺延。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事必须先请假: ( 一) 事假: 1、 员工全年的事假合计不得超过15天; 2、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A、 班组长: 半天以内; B、 车间主任: 3天以内; C、 分管的副总经理: 10天以内。D、 如有特殊情况事假超过10天的, 由总经理批准。( 二) 病假1、 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及本人请假条, 经车间或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2、 临时看病先按事假处理, 如有医院证明的, 连同看病时间按病假处理。3、 事后补开的医院证明不能作为病假的证明。( 三) 工伤假员工因工伤不能工作的, 由医疗单
7、位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方能作为工伤假。工伤假的时间, 以鉴定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 产假、 婚假、 节育假、 丧假产假、 婚假、 节育假、 丧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 按本制度规定的批准程序审批后, 方能离开岗位。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程序办理的, 事后应补办手续, 并提交相关证明。第二十六条: 员工捏造事实、 蒙骗请假的, 经查实后, 按旷工处理。第七章考勤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须自觉按照各车间、 部门的考勤登记规定进行考勤登记, 该考勤登记的记载, 作为员工迟到、 早退、 旷工的直接证据。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 部门必须做好考勤登记的保
8、管和档案管理, 考勤登记档案保管的时间为三年。第二十九条: 连续旷工7天以上( 含7天) 的员工, 公司将按除名处理。第三十条: 连续旷工15天以上( 含15天) 的员工, 公司将给予开除之处分。第三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允许打牌或做工作以外的事情, 违者给予除名处理。第八章奖励第三十二条: 奖励的条件: 1、 技术优良, 工作认真, 在提高产品质量、 服务工作方面获得显着成果, 为员工作出典范的; 2、 为公司创造重大利益或赢得荣誉的; 3、 为减少公司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 4、 有其它应予表彰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奖励的种类奖励的种类分为: 1、 表扬; 2、 职务晋升; 3、 奖品或奖金。
9、第九章惩戒第三十四条: 惩戒的事由1、 违纪; 2、 违规; 3、 违法; 第三十五条: 惩戒的种类1、 警告; 2、 记过; 3、 停职反省; 4、 降职; 5、 解除劳动合同; 6、 追偿损失; 7、 除名; 8、 开除。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作出开除之处分的, 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 交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员工进行惩诫, 应由车间或部门先查明情况, 拿出书面报告。第十章辞退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能够予以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3日, 年累计旷工超过6日者; 3、 工作大意, 贻误要务,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4、 不服从分配、 擅离职守者; 品
10、行不端、 行为不检, 屡教不改者; 5、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经培训仍不能胜任者; 6、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 第三十八条: 被辞退者如对公司决定不服, 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第十一章辞职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故辞职者,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书, 报相关部门、 领导审批。第四十条: 需要辞职者, 应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第四十一条: 辞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 结清个人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第四十二条: 申请辞职的员工, 在未经批准之前擅自离岗的, 按旷工处理, 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 承担违约的责任。第十二章退休第四十三条: 退休原则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
11、十四条: 如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经公司研究确需部分员工提前内退的人员, 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内退生活费。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 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转由社保部门支付退休工资。第十三章劳动用工档案的管理第四十五条: 建立、 健全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劳动档案的管理, 应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五年。第四十六条: 劳动人事档案的管理, 应分门别类, 分年度存放, 便于查找。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 1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新的管理制度未颁布之前, 本制度有效, 新制度颁布生效后, 本制度废止。过错( 过失) 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
12、本公司的健康发展, 加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性, 避免和减少不正常的损失, 使过错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员工有过错、 过失为前提。第二章过错( 过失) 责任追究第三条: 董事的过错责任追究, 依据本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 不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一般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 不履行职务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销售人员因工作失职、 玩忽职守、 不谨慎履行职务, 造成货物短少、 损坏、 债权凭证丢失的, 应按照销
13、售合同价格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七条: 销售人员因工作中疏于考察、 违反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擅自发货, 导致货物被骗、 货款难以收回的, 销售人员应按公司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八条: 供应公司员工, 在物资采购中, 违反操作规程, 玩忽职守, 导致购货款被骗、 购进不合格物资的, 其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第九条: 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导致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的, 应根据其违章的具体情节, 承担因此所造成的20100%损失。第十条: 员工擅自动用不属于自己使用的设备、 设施, 造成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的, 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 员工因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给公
14、司造成损失的, 应全额赔偿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仓储保管人员因玩忽职守, 导致所保管的物资丢失、 短少、 损坏的, 应按损失金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内保人员, 在其职责范围内, 疏于管理, 不谨慎履行职务, 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 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擅自将驾驶的车辆交给她人驾驶, 导致事故的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员酒后开车、 玩忽职守所引发交通事故的, 应赔偿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驾驶人员的违章罚款不得报销。第十五条: 其它专业岗位的员工, 擅自将自己专用的设备、 设施交给她人使用, 导致事故的
15、发生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 不按操作规程办事, 导致员工发生食物中毒、 或传染病的发生, 视其违章、 过错( 失) 情节, 其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0100%。第十七条: 企业其它工作人员, 在履行本职工作中, 玩忽职守,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三章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遇有按照本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员工, 由公司核实情况, 按照本制度予以追究。第十九条: 对于应予追究责任的员工, 在查明是非, 分清责任, 核实清楚损失的前提下, 公司作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对于应予赔偿的损失, 先从责任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本人工资不足以赔偿损失时, 负有赔偿责任的员工应在处理意见作出后二个月内全部赔偿。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 1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新的制度作出之前, 本制度依然有效。